HKC4225 wrote:
有關三峽鎮學勤路11...(恕刪)
被認定為違建的.建管單位可以直接先拆除.
這是政府執行其行政權的公權力
此與毀謗案截然不同.不可以拿來相同併論
例如國票林華德被金管會質疑誠信有問題.就直接先被解除董事長職務.根本不需經過法律訴訟
當然林華德可以申訴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但是申訴期間並不妨礙行政處分之執行
再舉一有名例子
1996年元月,陳水扁以蔣孝剛是德國籍,不具中華民國身分,
按土地法無法取得別墅所有權,撤銷贈與,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蔣緯國所有。
同年二月,陳水扁又以該住宅原屬軍事用地,後變更為私人住宅,認定未申請建照屬於違建,
下令將別墅以怪手進行拆除,
蔣家隨後委託律師對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及國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