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ht04252002 wrote:新市國小我本來在下篇...(恕刪) L大你一定是營建署的對不對!!!還是公務員高官? 太強了啦!! 你都比別人早看到1年後的新市鎮了,那鎮公所目前進度如何呢?國小 + 鎮公所 + 公8公園, 超期待的,第一期聚落就形成了, 生活機能應該很快就完備了
pendesmix wrote:L大你一定是燮..(恕刪) 一個月前原本有看到鎮公所預定地在施工,本來很高興,想說這麼快就要蓋鎮公所了,結果在施工的地方有掛一個牌子,上面寫是暫時蓋的福佑宮暨中正觀光市場,好像是因為原本淡水老街的福佑宮暨中正觀光市場要重建,所以先在鎮公所預定地暫時蓋一個福佑宮暨中正觀光市場,不過我不是很確定是不是這樣,只是當時我有把那施工的牌子照下來,有空再把那照片放上來給你看喔...
light04252002 wrote:新市國小我本來在下篇...(恕刪) 新市國小阿...很早以前就去看過他的網頁了...不過沒什麼實質內容,我為了他的"B型操場"去留過言...不過看來是沒什麼用..."操場"這種東西,應該要有實質的作用及規格...不該讓設計師天馬行空去設計...又不是花園造景...運動環境也算是一種教育吧?我很期待國小的落成,但對於操場...希望我擔心的問題不會成真...
pendesmix wrote:那鎮公所目前進度如何呢? ...(恕刪) 有關淡水鎮公所綜合新政大樓,在7月底(25頁)及8月11日(29頁),我曾po文在淡海新市鎮內,如果各位大大有興可以前往查詢。相關內容如下:告訴各位大大一個新的消息,今天早上(7月29日)才得出結果,有關『淡水鎮綜合行政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設計技術服務案 』由二位建築師競標,經招標公開評選後,由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以18,670,909元得標,該建築團隊對公共建築及學校設計很經驗,所以淡水鎮公所目前已進入實質的建築設計階段了,在我的『中心地地理論』進度又往前進一步囉 ,淡水市鎮中心地的社會經濟位置就會隨著鎮公所的遷移而位移,這日子己進入計時了。以目前狀況分析,該案子應在建築設計中,有更進一步狀況再向各位大大說明。所以基地現況僅是做為福祐宮重建計畫的廢土轉運集中地使用,並沒有開發動作。
light04252002 wrote:有關淡水鎮公所綜合新...(恕刪) 大大真是用心至深 消息靈通 精闢善解實非我們所及 真是佩服公八公園 新鎮公所 新市國小一帶是淡水新市鎮未來磁吸匯聚點 這點我也很認同所以在豪斯登堡開案第一週就毅然下定現在已有些差價不過我一直在注意89 90 91 92 這四塊地號鄰鎮公所預定地 面對新市國小 地段條件相當優越期待近期會有推案light04252002兄 可有這四塊地號相關訊息?
light04252002 wrote:新市國小我本來在...(恕刪) L大真是太神通廣大了~!!在下真的非常佩服~!!想說有個問題想請教L大.......請問大大"新市一路二段"加"(雙溪橋?)" 這個大概何時會動工呢?...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變數呢??相關資料http://web.pcc.gov.tw/tps/tpam/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searchMode=common&scope=F&primaryKey=50123015據我向鎮長大人請教的回覆是:新市一路二段經與縣府工務局洽詢後,承辦人表示目前該區都市計畫變更尚在內政部營建署審查中,目前係配合公司田溪雙溪橋新建一併先納入委託設計技術服務,俟變更審查後,即可縮短時程進行後續作業。而民眾進入新市鎮周邊的通行也將更為便利。 ( 2010.6.25 )想說現在不知道還有沒有什麼更新的變數呢? 謝謝大大~!!
blockquote>r5299jerome wrote:不過我一直在注意89 90 91 92 這四塊地號...(恕刪)第一期開發區公司田段89、90、91、92等四筆相鄰臨路的市街地,我也認為他的區位不錯,正面國小,又位於鎮公所旁。有一種看法,學理上也是這樣,市鎮中心地總是在政府行政中心為中心在配合交通向外擴張,隨著人口 及產業的發展提供不同的服務,比如1個小社區可產生一間便利商店,隨著社區增加有了三間便利商店便會產生一間的超級市場,那三間的超級市場就可能就產生一間量販店,都市的階層會一直擴大,在這過程中由中心地最先成熟,提供的服務最高,集聚效果便產生,街角地的獨占最先產生獨占價格,以及不可取代性。我的觀察新市鎮是這模式,這和舊都市不同,如金山、三芝之於外環道與市鎮中心街地,不同在於淡海的市鎮中心中山北路二段及淡金公路是新開發區,希望能有台北市之於信義區(市政府)發展模式產生。有關公司田段89、90、91、92等四筆土地個別分析:89地號:面積1333.68平方公尺,92年8月22日領回抵價地,92年12月10日辦理贈與,目前為四人共有持分各四分之一,全部為淡水人(水碓),沒有他項權利(抵押權)設定。90地號:面積1,840.68平方公尺,92年8月22日領回抵價地,所有權人為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91地號:面積 1,320.01平方公尺 ,92年8月22日領回抵價地,92年12月12日辦理贈與及95年8月14日夫妻贈與,目前為三人共有持分各三分之一,全部為淡水人(新民街),沒有他項權利(抵押權)設定。92地號:面積 1,534.33平方公尺 ,92年8月22日領回抵價地,目前為一人所有全部,淡水人(水碓),沒有他項權利(抵 押權)設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四宗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強度為:建蔽率30%、容積率320%,使用種類:......基地使用現況:閒置。目前沒有相關之都審及建照申請。依相關資料分析,四宗土地皆為領回抵價地,顧名思義就是區段徵收公告,原地主不願領取補償金,而申請領回整理後之土地,且四宗土地皆同樣沒有抵押權設定,常理判斷,沒有資金負擔,不像建商大部份有貸款。如果今天我是地主目前在看好市場狀況下會產生一惜售性,又有北基農田水利會土地相臨,除非建設公司開發人員很強或誘因很大,所以我預估地主認定的開發時間點可能還要等一陣子。相關法規: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四、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第五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時,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如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土地徵收條例 第 4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以上分析有需求者供參考,懶得看就不理他
提供淡水新市鎮指標個案行情及財團建地取得精華地幾乎為宏盛集團佔有北大特區的遠雄帝國將再現淡水新市鎮只是這回換了宏盛集團一貫建構豪宅 宏盛集團引領淡水新市鎮區域再造風華蛻變值得期待以下圖檔掃瞄自0911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