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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住戶自救會

不是說房東要租誰就租誰嗎?所以房東是捷運局還是日勝生啊?管委會只認這個,哪管你跟誰有契約!
捷運局就該大聲吶喊:我是房東,我繳管理費!!!

怎麼這麼沒擔當,付個管理費就推拖,都發局的人都對媒體說房東是捷運局了,這些當官的再繼續踢皮球啊!難怪美河市的住戶一開始聽到社宅就皺眉頭~原來連繳個管理費都那麼皮,誰信它社宅管得好啊?

張三欠你錢,你去討錢,張三不給,還說李四欠他錢,叫你跟李四討去……這也有道理啊?虧有人這點常識都沒有,還幫張三講話……真是好傻好天真~
以後共構宅都要小心變社宅??
畢竟科P的社宅計劃是幾萬戶........

環狀線看來風險大~~

不過個人認為~~商品揭露資訊要充分
若蓋美河市時就確定會是社宅
我想商品價格會不同
買方也可能因此不同

畢竟價格由市場資訊與需求決定

應該像預售完發現樓下開宮廟的感覺吧??
有人不喜有人無感

有感的知道開宮就不會買..............

天氣預報 wrote:
觀點投書:美河市仇...(恕刪)


看了~~寫的觀點不錯~~但以法律系的文筆而言
對權力與義務(或主體與客體)可以寫得更通透具體

依其邏輯
權益的犧牲正當性在哪而論

原地主被要求犧牲為交通公益
美河市住戶被要求犧牲為社會福利
兩者的感受應該是一樣的
都被要求私利益轉公益~~~

捷運交通用地變為私人土地買賣違憲。
美河市D棟轉為社會住宅一切合法。

troychang01 wrote:
看了~~寫的觀點不...(恕刪)
請不要再散布不實言論了



法務部函並未指美河市或其他具體開發個案違憲103/01/07

  法務部102年10月17日函內容乃是針對交通部為檢討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乙案所提法制意見,並未指美河市或其他具體開發個案違憲。本(7)日報載本部上開函指美河市開發案恐違憲乙節,顯有誤會。
  法務部上開函係因交通部為檢討修正上開辦法,來函詢法務部有關「聯合開發基地遴選範圍、劃定標準及開發成本估價與權益分配過程之檢核機制」及「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聯合開發土地如擬移轉私人所有」等事項納入上開辦法明定之必要性,法務部僅以上開函復該部表示,上開事項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等解釋意旨,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檢附本部102年10月17日法律字第10203511440號函及交通部同年8月15日交路字第1025010345號書函供參(如附件)。



附件下載
新聞稿
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11440號書函
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0345號書函
你去看看我之前發過的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吧。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違憲宣告的權利是由大法官行使!!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違憲宣告的權利是由大法官行使!!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違憲宣告的權利是由大法官行使!!

監察院無權解釋違不違憲~~~


跟據您貼的法務部回文~~~沒說公益轉私有財是否違法,僅說參考大法官解釋~~
也就是說法務部無權也不想幫交通部解套,法務部只說:交通部您去參考443吧~~

釋字字號是否有誤???因為443是在講 對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加以限制是否達必要性
在法律並無抵觸憲法,但行政命令在無授權下,逕行加以限制,不只違反法律授權並抵觸憲法

單就貼出的法務部回文並無法合理化美河市的疑問~~~

公益轉私利違法否?????有否更明確的解釋????



參考~釋字443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troychang01 wrote:跟據您貼的法務部回文~~~沒說公益轉私有...(恕刪)



其實答案早就出來了
你看看台北市政府現在有權分配美河市那兩棟的產權處理
就代表根本沒有違憲違法問題
也沒看到市長出來說違法違憲
再加上前面夜半大貼的
其實答案很清楚了

至於你貼的443條
我看不出來跟本件的關係?
有大法官出來用這條解釋美河市嗎?
我記得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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