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torm.mg/article/44013
可以看看
天氣預報 wrote:
觀點投書:美河市仇...(恕刪)
看了~~寫的觀點不錯~~但以法律系的文筆而言
對權力與義務(或主體與客體)可以寫得更通透具體
依其邏輯
權益的犧牲正當性在哪而論
原地主被要求犧牲為交通公益
美河市住戶被要求犧牲為社會福利
兩者的感受應該是一樣的
都被要求私利益轉公益~~~
法務部函並未指美河市或其他具體開發個案違憲103/01/07
法務部102年10月17日函內容乃是針對交通部為檢討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乙案所提法制意見,並未指美河市或其他具體開發個案違憲。本(7)日報載本部上開函指美河市開發案恐違憲乙節,顯有誤會。
法務部上開函係因交通部為檢討修正上開辦法,來函詢法務部有關「聯合開發基地遴選範圍、劃定標準及開發成本估價與權益分配過程之檢核機制」及「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聯合開發土地如擬移轉私人所有」等事項納入上開辦法明定之必要性,法務部僅以上開函復該部表示,上開事項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等解釋意旨,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檢附本部102年10月17日法律字第10203511440號函及交通部同年8月15日交路字第1025010345號書函供參(如附件)。
附件下載
新聞稿
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11440號書函
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0345號書函
也就是說法務部無權也不想幫交通部解套,法務部只說:交通部您去參考443吧~~
釋字字號是否有誤???因為443是在講 對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加以限制是否達必要性
在法律並無抵觸憲法,但行政命令在無授權下,逕行加以限制,不只違反法律授權並抵觸憲法
單就貼出的法務部回文並無法合理化美河市的疑問~~~
公益轉私利違法否?????有否更明確的解釋????
參考~釋字443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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