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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榮耀之城💢驚爆💢物業公司合約未到期,突發性撤離.......

lpyang wrote:
好眼力,不僅如此,物業公司已撤離人員,怎麼還會用【社區管理服務中心】具名的通告格式。

公章是誰蓋的? 電腦通告格式是誰"盜印"的?? 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
比較有疑問的是
推舉委員的辦法.
不經過所有人權大會開會選舉
直接推選就當選??
這個適法性可能要去問問工務課
不過
新北市的工務課領教過了.沒有屁用

這種狀況比我住的社區還誇張
我住的社區是直接延任.不選舉.然後隔幾個月後自動續任..
結果.
幾個委員直接退出..補上了幾個老管委會的舊委員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lpyang wrote:
有某位住戶自告奮勇,挺身而出,擔任救世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

但此(二合一)通告又有"貓膩"(貓尿,比喻隱藏起來見不得光的事),若非細心+眼力好,又略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真看不出其中奧妙.

這張(二合一)通告,除了公文格式的【社區服務管理中心】因物業公司撤離,已不存在;落款的社區紅頭公章不知如何取得以外。(合法嗎??)

公告首頁主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0條推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公告次頁表格標題竟然是推選【管理負責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的身分任務是為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擁有的權力只是改選前暫時性的管理負責人

*但社區【管理負責人】是在社區沒有管委會時,一人代表社區,行使一切法律行為,簽約付款均由他一人決定;等同【一人管委會】。並且任期長短??,區權會會議何時開,管理負責人可一人決定。(公寓大廈條例29條)

一份通告,左右二頁的權力差異頗大,合理懷疑此舉是不是有"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嫌疑。

請問這位聯署召集人,你的聯署人都知道他們簽名,是在簽甚麼嗎??魔鬼藏在細節裡。
lpyang wrote:
請問這位聯署召集人,你的聯署人都知道他們簽名,是在簽甚麼嗎??



住戶是可以簽署聯署書..
但不是直接推舉管委會成員.
而是要求舉辦所有權人大會.並舉辦管委會成員選舉.

不過
如果您真的有時間.可以跟這些人慢慢耗..
一般上班族住戶真的是沒辦法..
也有很多住戶的心態會是干我屁事..

尤其是投資客.出租戶多的社區越是如此.
甚至.看過那種老住戶.老委員對自己社區運作一點都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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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長眼 wrote:
住戶是可以簽署聯署書..
但不是直接推舉管委會成員.
而是要求舉辦所有權人大會.並舉辦管委會成員選舉.


【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公寓大廈條例】第29條
6.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防疫3級警戒期間,管委會任期屆滿而區大會無法順利召開選出下一任管委會,如何互推召集人暨管理負責人?
區權人推選出召集人暨管理負責人暫理社區日常維運事務,相關問題可參閱下方建議:

1.「召集人暨管理負責人」得授權委請「原管委會」輔助社區維持營運;社區亦可因此防止管委會解任後權利與責任集中於一人身上可能引發之管理問題。

2.「召集人暨管理負責人」得透過口頭或書面文件授權並留下紀錄,針對經常性之支出,委請「原管委會」使用銀行原留印鑑以動用公共基金。但若欲變更物業或保全公司等重大事項,仍應依循規約或由下屆管委會決策處理。

3.「召集人暨管理負責人」顧名思義,其主要任務是為召集會議而推選產生(尤其社區原有管理組織為管委會者),其兼有「管理負責人」之身分係立法者所賦與之附隨身分。若社區原已有管委會,而以管理負責人的身分來申請報備者,則須附區權會議同意管委會制度變更成管理負責人制度之決議紀錄,俾憑辦理報備事宜。
lpyang wrote:
【管理負責人】:指未(恕刪)


你只能在網路上貼這些??
對該社區有什麼實質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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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長眼 wrote:
你只能在網路上貼這些??
對該社區有什麼實質上的幫助??

只要略具常識都會從這棟樓看出來....

從蒐集證據,爬梳案情,羅列法律支持及邏輯論證,都是為未來法律訴訟做準備。

基於網路言責,僅能貼出"公開資訊"加以評論;(過去數年手中累積了大量不法證據,準備在訴訟過程中提出)。

至於會有甚麼實質上的幫助?? 首先,物業公司已回到工作崗位;而....

某位當事人多少會收斂過去心中無法目中無人,對社區盤據蠶食的惡行(也可能手法更升級);

其次,一些社區住戶經過傳播後,觀念上應會得到某些啟發,開始關心參與公共事務....

最後是否能改變社區運作步向優質化,還是只停留在凸顯問題而已,那是社區住戶自己要做選擇;

每個人的大腦都有它的"習慣領域",要改變一個人的"認知"及"邏輯思考"習慣,推翻他過去的經驗法則,進一步採取理性團結的自利行動............難啊!何況是數百居民。

電視播映的"斯卡羅"收視率不低;對於台灣的一般社區居民,要普遍建立守法與維權的觀念,不抱太大希望?!

畢竟,我們距離半開化的斯卡羅時代不過100多年。
你好大,我好怕......


從9/13(一)晚,物業公司在合約未到期的情況下,以管委會8月份未支付服務費為由,突然宣布人員撤離,讓榮耀之城全部的社區服務:保全公安,公共清潔,垃圾清運,設備維護,緊急救援,甚至疫情把關..等)完全中斷停擺。

期間9/13,14新北市議員蔡淑君2次協調,警察也到場處理,仍然得不到解決。

與林口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不斷聯絡,都以"社區自行協調解決","儘快選出新任管委會",作為標準答案。

社區居民10多年來,頭一遭逢此混亂失序的局面,竟然忙著找替罪羊,而非尋求維權,或接洽其他服務公司的替選方案.....

令人起疑,如此服務水準的物業保全公司,真的是林口榮耀之城唯一的選擇嗎?????

真正付了錢購買服務的無辜消費者,在這場長達將近一週的混亂中成了最大的輸家,也是最無助的受害者;

地方民代,政府主管機關,警政法律,在前任主監財委與物業公司(高層)面前,全部都得妥協???????

這還是我過去認識的台灣嗎??
lpyang wrote:
最後是否能改變社區運作步向優質化,還是只停留在凸顯問題而已,那是社區住戶自己要做選擇;

很老實的告訴你
社區住戶自己並不在乎你在乎的這些事..

lpyang wrote:
這還是我過去認識的台灣嗎??


你沒碰過的事
並不代表沒有發生過..

過去.現在.未來....還是會有一樣的事情在其他社區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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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長眼 wrote:
很老實的告訴你
社區住戶自己並不在乎你在乎的這些事..

說到痛點了=,就是那句老話....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會變成一個"劣幣驅逐良幣"的沉淪社區,就是社區裡的劣幣,原本就比較多。

只是,劣幣們往往以為自己只是"沉默的大多數的好人"

【沉默的大多數的好人】 = 【每月按時被割的好韭菜】
不知你們跟物業公司簽的合約,關於未支付服務費情形,物業公司有何權利?如其權利為撤出那你們也沒甚麼好抱怨的,如合約寫未支付服務費時不可撤出,那你們可拿合約求償。畢竟連上個月薪資都沒給人家,還要人家照常認真上班,是不是慣老闆?如果是你,你願意嗎?



lpyang wrote:
管委會8月份未支付服務費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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