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hmeihsu wrote:
你把你的地址報出...(恕刪)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二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部長 李逸洋
資料來源:內政部
奇怪!哪裡說不行?
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去申請就好了啊!
還有我辦公室在哪甘你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