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liu5358 wrote:別跟我強調什麼公有不公有 舊社區一堆佔用道路停車路霸問題全台都有為何只針對美河市 那怎樣 我們就路霸怎樣!! 候市長今天都去了 跟他抗議啊 要說路霸舊社區一樓住戶全是路霸 還我走路權 喔喔住戶出來說話了原來真相是住戶要霸占道路
環評開發答應要開路給舊社區的出入!不是所有權就所向無敵!住戶受損權益要向開發商請求, 而不是封路!ragexyz wrote:既然道路產權是住戶所有真的沒什麼好爭論直接設立一個明顯站牌標示本道路產權屬住戶所有非開放道路就一切解決了產權是你們的怕什麼(恕刪)
說到美河市我看後面的舊公寓住戶應該是非常嘔原本可以看到對面的山跟河現在只能看美河市的屁股之前後面舊公寓前的路也差點要成為美河市的防火巷那邊的住戶也抗議過一段時間以前沒有美河市的時候那邊是一大片草皮看起來很漂亮////////////////////////////////////////
kerker wrote:美河市案具體展現以下...(恕刪) 在網路上看到李永然律師對開放空間的解釋: 社區的開放空間必須供公眾使用。因此社區開放空間的土地,雖然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分別共有,並由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卻負有提供公眾使用之義務,不得將之封閉。然因開放空間與社區本為同一建築基地範圍,一旦開放難免增加管理困難及安全疑慮,從而有些社區會將開放空間封閉,或設置障礙物、警衛亭等,此種情形不僅造成開放空間之功能蕩然無存,且已違反法令。 社區的開放空間雖應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但其管理、維護仍屬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因此在開放空間上之路燈等設施,其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此外社區基於管理需求,在不違反開放空間設置目的下,亦得訂定管理規範,以作為管理之依循。 又關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是否應納入道路範圍,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為管理,依交通部民國100年4月28日交路字第1000026642號函文意旨所示,乃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縣市政府本權責認定處理,若納入「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宜由管轄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依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開放空間本就是該社區要負責管理與維護責任,沒什麼好不爽的。現在新的社區大樓幾乎都有開放空間換取容積率,開放空間是不可以任意封閉的。
每次都是開放空間~開放空間~開放空間~ 爭議買房的時候我不相信合約上沒寫~開放空間~這條規則都簽名接受購買.就代表同意開放空間產權拿出來無償給大家使用.心裡有疙瘩~不爽~小氣~個性的千萬不要買這種有開放空間的建案住了只是讓自己不開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