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elfinger wrote:
另外一位朋友的媽媽非常厲害,專門搶這種露臺戶,她的一間二樓露臺戶是1+1套房,露台則在建案剛蓋好時,與其它7戶講好連合蓋玻璃屋,但不是全蓋,例如7坪的露台蓋了3坪半,所以最外面來看還是保有露台該有的露天性質。
那是因為在某個大小以下的透明採光罩,
只列管不強拆,
除非管委會堅持要拆掉。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貳、新違建之處理
七、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
而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位於屋頂平台最高高度在二公尺以下
、露台或法定空地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及未占
用法定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免予查報。
十七、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
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
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
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