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樓主對仲介的定型化契約 : 這個應該可以主張審閱期. 因為是對企業的定型化契約.
2. 看起來樓主應該已經和賣方簽約完畢了 : 這個之前小弟爬文的結論是不能主張審閱期.
因為兩造都不是企業. 這就像我們平時買賣交易早餐般, 口頭約定可以成約, 但房地產
則慎重而有文字的合約. Google 一下就有許多解釋了.
還有, 買賣合約中如果沒有明定貸款要足額買賣才成的條件, 應該也無法用銀行貸不下來這招,
跟銀行那樣講說剛失業讓貸款下不來只會損害自己的聯徵信用.
所以個人不專業的觀點是可以主張仲介簽的啥斡旋無效, 但跟賣方簽的買賣合約應該有效.
所以要違約就賠合約中議定的違約金囉. 以上可以請專業人士再更正或補充.
h288 wrote:
找房子有一段時間了,...回來細看仲介給的資料,(當場仲介並未一張張給我們看),才發現裡面附了最近成交的行情價,驚覺自己買的是最貴的,而且讓人覺得最可惡是,仲介之前報價說上一筆成交的價格是比我們的還高,但其實我們成交的價格反而比前一個案資還貴了2萬/p。簽完約後,還叫我們不要跟其他家仲介說已買到房子了,怕屆時其他仲介跟屋主說賣得太便宜了。------覺得人心真的很險惡,也怪自己居然這麼衝動。
回來細看合約內容後,真的覺得很嘔,也好懊惱,本來是開開心心買屋,結果卻像被人坑了一樣。我想請問:簽約有三天的契約審閱權,但仲介並未告知,而且合約裡的這項[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因此無須再行使審閱權]是仲介幫我打勾的,再給我簽名,可以據此毀約嗎?...(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