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42803451
「 房屋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 , 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
『要約書』,如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之目的,
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仲介業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其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因此,仲介業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的同時,必須「主動告知 」
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之權利,否則將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另公平會復進
一步要求房屋仲介業者應盡告知義務,並建議宜以另份書面文件供消費者簽署,以告知消
費者「斡旋金」及「要約書」之替代關係及其選擇權。
消費者確因仲介業者之欺罔行為而受到損害,可具名並檢附事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並得
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至第32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當初買房子透過仲介也是付了斡旋金後,才知道有要約書這種選擇
「斡旋金」及「要約書」在01已經討論過很多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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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吧!
還有小黃的手法我之前碰到她約我到他們專門斡旋物件的招待所.打電話跟我說叫我晚上7點過去直接敲相差的80萬買屋金額.當時找一間包廂給我們座.而招待的人說我的業務正在跟賣方屋主談價中.最後拖了半小時我的業務才過來.一直跟我說屋主希望多加點金額.來來回回我後來多加了10萬多.後來我跟我業務說不然直接叫屋主過來談.但是那業務就緊張了.所以屋主也沒見到面.而業務他一直叫我們先離開.讓他牽制住屋主讓他繼續跟他談.離開下電梯越想越怪感覺很像屋主根本沒來現場.而是小黃它們自導自演的戲碼.讓我白白多出了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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