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0813 wrote:公用電費偏高可否請管...(恕刪) 說到管理費,當初大家先預交的"1萬元的管理費",這也要請建商交代清楚流向,還有當初建商說在房屋未完全賣出前,公電會先負擔一半,那現在撥交給管委會後,建商還會負擔一半嗎??(代銷公司還是一直在帶客戶看房屋中喔!!)麻煩各位委員了,你們辛苦囉,謝謝你們!!
除了大項的公設要點交,,,還有小細部的環境也都要改善的,,或是我們可以在警衛那放個各住戶意見箱,,,至少大家都會經過的地方,,不然因為有些住戶可能也是早出晚歸的,比較不方便把資料交給各主委,最後再總整理,把各細項的缺失列清單,不然以後這些大大小小的地方,,就變成我們自己要花錢來處理了,
昨天看到電梯裡有公告,不能在公共區域放鞋子, 還有寫被處罰的例子.不過有些住戶已經把鞋子放在外, 似乎也沒有要收起來的意思.規定是死的, 沒有罰責, 沒有監督, 就不會有人遵守.既然規定是所有住戶一起同意訂定的,那麼就大家一起遵守.希望管委會加油.另外, 除了鞋子不能放之外, 走廊上是否也不能放置地墊?
jerry01111 wrote:昨天看到電梯裡有公告,不能在公共區域放鞋子, 還有寫被處罰的例子.不過有些住戶已經把鞋子放在外, 似乎也沒有要收起來的意思.規定是死的, 沒有罰責, 沒有監督, 就不會有人遵守.既然規定是所有住戶一起同意訂定的,那麼就大家一起遵守.希望管委會加油.另外, 除了鞋子不能放之外, 走廊上是否也不能放置地墊? 照標準的規定來說,鞋櫃、鞋子、地墊這些都是不能放的,鞋櫃跟鞋子印象中都有處罰的先例,不過地墊好像還沒有實際處罰過。雖然說不能放,但是一定還是會有人放,而且那些人會死皮賴臉的質疑為啥不能放,這件事很麻煩。..........我只是路過的
其實門口放鞋子, 鞋櫃, 鞋墊, 到汽車格停單車, 摩托車,地下室當自己家, 釘牆壁, 亂掛東西....這些都是小事,但既然大家是社區的一份子, 做這些小事時, 請記得這些小事會放大192倍(住戶數)就像一個人在沙灘上丟一個垃圾可能沒啥大不了, 但192個人各丟一個垃圾, 那可就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