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calvin wrote:
物業管理公司對內政部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法規規定,應該是最嫻熟及精通,保全公司或許無義務提供建議,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對社區提供法規見解及建議。..............
我覺得公文寫得很不好,對社區住戶應該是"通知",因住戶無法單獨跟物業公司做商談,物業公司對象仍然應該是"管理委員會",不過領不到錢,管委會是違約的,違約是不是就可以退場,要看合約規定
物業公司為了做生意,對法令的嫻熟是基本條件;但如果利用社區住戶對相關法律資訊的無知或一知半解,遊走法律的灰色地帶,操作控制社區,就很不可取了。
更甚者,如果與管委會少數手中握有決策權的委員勾結,做出傷害公共利益的事,社區沉痾一起,就更難匡復了。
林口【榮耀之城】的案例,相信不會是特殊個案,值得每一個社區住戶警惕.....
1.為何已屆期的委員有權再簽發契約費用?要講出來是依據甚麼規定,他們可以這樣做,或有權有責這樣做?法律是大家的保護傘,依法辦事,沒有爭議
2.物業公司如果已無契約關係,多待一天都是妾身不明,保全可以待在貴社區,是貴社區以合約明訂保全務業履約責任,所以合約到期的哪一天,保全跟物業公司是應該就要撤離,從公司經營、法律關係,待在社區是毫無依據。
3.應該一步一步解除問題,建議不要指責別人,現在該做甚麼?我想最重要的是管委會要趕快正常運作,合約趕快重訂,一步一步步上正軌,提一堆問題沒有用,解決瓶頸問題才有用
以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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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物業公司已撤離人員,怎麼還會用【社區管理服務中心】具名的通告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