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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占問題

厲害厲害..........我輸了!
解釋的真清楚......
不過一般的土地佔用基本上只看過竊佔罪,沒看過侵占罪的
sunyearhuang wrote:
刑法/民法對名詞的解...(恕刪)
SanChong wrote:
先知道對方的正確地址...(恕刪)


我剛去地政問
地政回覆說 礙於個資法 拿到的資料也指會顯示姓氏
您們也是這樣嗎
5007382 wrote:
不過一般的土地佔用基本上只看過竊佔罪,沒看過侵占罪的

要看非法占有前是否為合法占有。
例如,A租一塊土地給B種植使用五年。五年期到,B不歸還土地,那就是侵占。
對於樓主的問題,不應走刑法。
因為刑法的竊占或侵占均需以"意圖"(故意為之)。樓主問題應是雙方對各自土地的界限有爭議。
走刑法很可能在"意圖"這兩個字吃敗仗。
應該先鑑界,調解不成再走民事(求償或返還土地)。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tracy7231 wrote:
地政回覆說 礙於個資法 拿到的資料也指會顯示姓氏
您們也是這樣嗎...(恕刪)

第二類謄本,舊制會有全名,新制只顯示姓氏。
檢附自己土地、對方土地第二類謄本和越界照片,以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就會有完整姓名。(土地越界侵權得喪利害關係人)

另一個方式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欄位寫上【因個資保護法,無法申請第一類土地謄本,懇請 鈞院函命本人應提供某某地址之第一類土地謄本】。
拿到公文後就可以申請對方第一類土地謄本。
sunyearhuang wrote:
到地政機關申請地對方...(恕刪)

您好:
聽了您的意見 今天到地政去申請三類謄本
結果承辦人員說 要有法院公文才能承辦
我又到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又回覆 除非提起訴訟
否則法院不會隨意發公文
我只是想先寄存證信函---再上調節委員會
結果卡在不知道屋主姓名 唉
tracy7231 wrote:
您好:聽了您的意見 ...(恕刪)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即可申請。
現提訴訟如我前覆文最後寫的一段,可在被告欄寫請法院發公文。提訴訟還是可以調解。

你申請鑑界了嗎?通常鑑界時利害關係人會被通知到場(指界)。
如果鑑界確定對方越界,又協調不成,可以提起竊占刑事告訴。你只要提供手上有的資料,不知對方的個資檢方會幫你調查。刑事一樣可以調解,法院就有調解室和調解員,調解成功撤消告訴,不成功告贏了,附帶提起民事賠償,還可不用付訴訟費。
eyedoctor wrote:
15CM?這應該是以前技術不夠造成的誤差吧!
好像有蠻多這種的,左邊佔別人的、右邊被別人佔,也不知該怎麼處理!

建築業有句俗話
相差沒1呎 先蓋先贏
book110 wrote:
你100%確定界址鑑定正確無誤差嗎?....15公分(牆厚)可能搞到最後發現是你占用鄰居土地、那就糗大了~

+1
有可能以後重新鑑界又走位了
Wasabia wrote:
建議樓主再找民間測量公司來複丈一次,地政的土地複丈令人不敢恭維,我公司曾經同一塊土地複丈三次,來的都是同一組人,結果三次的點位都不一樣。

民間測量不具公信力
tracy7231 wrote:
花4000元請地政來鑑界
具法律效力 應該不會錯吧

具法律效力
但未來界址未必在同一點
我這國土重測後10戶人家吃了鄰地約1呎
土地主人以他鑑界5次界址不再同一點上推了我們購地要求(一年內鑑界5次喔)
他說 要是以後測量鑑界址又跑回原點要怎辦?
PS>其中一戶是2年前割地賣給他時順便挖地基蓋屋
屋主當他面要土水師傅退界址1呎挖地基蓋屋的
結果還是吃了他半呎
tracy7231 wrote:
我們是很有誠意找他談 我們加以拆出可用空間 但竟卡在這15CM 汙水工程整個無法進行
沒想到對方堅持他們合法 也不談個彼此退讓空間

oiio wrote:
我這國土重測後10戶人家吃了鄰地約1呎
土地主人以他鑑界5次界址不再同一點上推了我們購地要求(一年內喔)
他說 要是以後測量鑑界址又跑回原點要怎辦?

本來地主是堅決要我們拆屋還地
但是我們要求直接賣地給我們
後來會不了了之是應該地主有問過了吧
先不談訴訟過程誰會贏
(30多年了 當時是共有土地分割蓋屋的 地主應該有蓋章同意)
拆屋還地 拆及復原費用地主要跟我們各出一半
算過
拆及復原費用一半約1萬多元 夠買那約半坪的地了(我們勝算較大
sunyearhuang wrote: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恕刪)

已申請地政來鑑界 這樣應該不會有誤吧
但鑑界時地政人員並未請利害關係人來
再請問
若要提起訴訟 要如何申請 一定要請律師幫忙嗎
不好意 因為完全門外漢 問題比較多
謝謝
tracy7231 wrote:
已申請地政來鑑界 這樣應該不會有誤吧
但鑑界時地政人員並未請利害關係人來

會寄掛號通知鄰地地主到場
鄰地地主到不到場是他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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