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榮成 wrote:請問預售跟成屋法律...(恕刪) 我有去問過律師說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以台(85)內地字第8573654號函頒布之「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中在第五條之規定,可作為買賣房屋契約時之參考。其規定如下:第五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賣方出售之房屋,其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倘因簽約後法令變更,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面積計算依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圖上載有用途之面積為準。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惟其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賣方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按本契約第六條之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不含車位價款)除以房屋面積計算之平均每坪單價,以無息相互補貼價款,於交屋時一次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