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又因所竊佔者為他人不動產,祇是非法獲取其利益,其已否辦理登記,與犯罪行為之完成無關,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可參。
是以,刑事追訴期間是以犯罪行為終了起算,也就是行為人竊佔完成時就已經開始起算,並非從"知悉"開始起算,因此你什麼時後侯知道並不重要,至於他後面住在那都只是狀態的繼續,也不妨害行為完成之時間點。
這種案子一般到了地檢對方的答辯都是:房子是某某某蓋的,但我也不知道他的詳細資料,後來他賣給我,但他已經死了。再不然就是說,這是我祖輩、父親蓋的...以此類推。
他這樣主張的目的無非想脫免刑責部分,因為他會以為不是他蓋的就沒他的事情了,另外航照圖也只能知道房子是什麼時後蓋的,很難證明就是他蓋的。
所以這種案件到地檢署會先去查有沒有保存登記或稅籍資料(在地政那沒登記不必然代表他沒有繳稅),如果有水電的話就是去調水電申請資料,另外請里長、村長或鄰人來作證,但無論如何,這種已經被竊佔很久的案子,最後被認定逾時效的機率滿大的。
但這不代表刑事部分沒有用處,這種情況一般要同時提起民事訴訟,因為對造通常講的話在民事跟刑事都會有落差甚至會有歧異,而這些都是在民事訴訟可以拿來作為打擊對方的訴訟資料。(心態問題,刑事是為了脫免罪責,民事則是能撈多少好處盡量撈)
最後,如其他版友們的建議,還是趕緊找律師處理吧,如果哪天他想起來他可以民法772準用民法769或770登記地上權就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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