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頭加光頭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恕刪)
我住在淡水的社區
在去年3月申請財報一直都不給..
打1999三次.政府官員也是推拖拉..管委會說要給就結案了
到9月開區大時.我還是沒拿到財報
在區大會議上.質問為什麼可以不給財報
甚至在六月時還不經管委會會議甚至區大會議
就私下更改規約.
申請財務保表等需要管委會同意等等
聘請的物業總幹事還嗆我說
政府規定的.管委會不一定要照做..
而管委會從來沒有跟我聯絡過
在區大會議上
小弟就質疑了申請財報從3月到九月
主委說財報那麼大本.大本就不用給了嗎?.
管委會財委還說為什麼要給.
而在區大開會時.
達成查帳的決議後
幾屆當時的委員也還在目前的管委會
找一堆藉口理由.要台灣十大會計師事務所等等
我在職場上那麼久
還沒聽過台灣有十大會計師事務所.
頂多也是四大而已..
反正現在就是繼續拖著
到時候會計帳冊都過了保存期限
大概就是銷毀.毀屍滅跡.查無證據囉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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