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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有如此權利嗎

nian0113 wrote:
想請問康先生:但是那...(恕刪)

如果按照康先生說法,共同持有的部份,在未違反任何法規的情況下,他是有權停的,如果有造成建物損壞的部份,當然可以求償,至於你提到的 禁止停車 標誌,不知道這是政府設立?還是私人設立?如果是政府設立,那你可以直接打110或是1999請人來處理,如果是私人設立的,那就只是放好看的,至於紅線停車,那就很簡單了,直接打110來拖吊。

至於你認為那是人行道,從GOOGLE 相片看來,那不算是人行道,以下面這張圖片來看,你可以告訴我那裏算是人行道嗎? 如果整條都是人行道,那上面的機車,不就是全違規了。

以前那邊是大家都停機車的~但是都被勸導不停了~並找政府機關來畫線
就算真的能停也不是專屬停車場吧?所以大家都能停?
紅線是政府畫的~立牌也是政府立的~舉發是傷和氣~
就算真的叫拖吊來了~裡面的人看到了馬上移走能耐他何?
另外,您放的照片是違規沒錯,依規定人行道上若無允許停放機車之標誌或標線就不能停機車
雖然有些停在人行道的機車沒被開單
但那是執法怠惰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nian0113 wrote:
另外,您放的照片是違...(恕刪)

所以我才說那是你對人行道的定義,法規則不是那麼定義的,不然你看到的那堆機車,早就被拖吊光光,至於違規就是違規,沒有什麼傷不傷和氣,110和1999就給他打下去,自然就會有人來處理,也許處理結果不見得讓你滿意,但是也可以讓你知道,那些是法規所定義的違規,那些只是你自認為的違規。
在此聲明,管委會沒有准許他們可以停放汽機車,只是承租戶及地主戶都嘴裡說盡量配合,但行為上都
不配合,管委會有一勸導,但是對方不配合,管委會也無可奈何,所以需要住戶的力量來支持請大努力撥打1999及交通違規檢舉網站http://www.police.ntpc.gov.tw/_file/1963/SG/21699/D.html
拜拜也停~來拜訪住戶也停~樓上住戶也停~路邊不認識也停~晚上我們下班也停~假日沒上班也停~停了又不把花圃移回去住戶又說我們搞得~我能怎辦~大家方便就好 別一昧的把事情歸咎給我們~我們沒那麼多車子
你很無聊~你不是住戶吧~要不就是房子不是你的用租的~房屋契約書來出來看看~看不懂拿來我念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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