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an0113 wrote:
想請問康先生:但是那...(恕刪)
如果按照康先生說法,共同持有的部份,在未違反任何法規的情況下,他是有權停的,如果有造成建物損壞的部份,當然可以求償,至於你提到的 禁止停車 標誌,不知道這是政府設立?還是私人設立?如果是政府設立,那你可以直接打110或是1999請人來處理,如果是私人設立的,那就只是放好看的,至於紅線停車,那就很簡單了,直接打110來拖吊。
至於你認為那是人行道,從GOOGLE 相片看來,那不算是人行道,以下面這張圖片來看,你可以告訴我那裏算是人行道嗎? 如果整條都是人行道,那上面的機車,不就是全違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