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及地上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地上一樓及二樓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
其他地區二樓以上。
2.經營型態應為超級市場。
3.面積零點一公頃以上。
4.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及停車空間,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
5.不得兼作第三項之使用。
6.原地下一樓或地上二樓作市場使用,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需要者,地下一樓或地上二樓得作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地下一樓或地上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
簡言之,市場用地是公共設施用地。若建商沒申請變更,則無法比照建地設計,所以公共設施比例小,且土地分攤會多,但價值較低
三樓以上為多目標使用建物且有不得兼作第三項之使用規定,絕非單純住宅可規範的生活品質
如台中地區的建商一定要求變更為建地後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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