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 還是 縣轄市 的時候....
縣轄的 鄉、鎮、市 公所 都有自己的工程課組織..與自己的金費...,
若發現 道路損壞、鬆動,道路側溝蓋遺失...等,
直接向 市公所 反映 ,公所 會動用自己的經費與人力去維護整修。
但是...
升格直轄市後...原 新店市 改制為 區
但是 區長 本身有 直轄市政府 委任給他的職權... 但沒有 實際經費動用的權限....
所有一切 事項都變成要 由 直轄市政府批准後 才能執行,
公文往返也要送交 直轄市政府 批閱後才能生效.....
你說 怎辦呢?
黑蘭嬌..蘭嬌..蘭嬌..蘭嬌..蘭嬌..蘭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