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獄倒楣鬼pp wrote:釘子戶拆了好像也沒損失 , 坳到極限了到時候還是笑嘻嘻的算鈔票 看到新聞這一句"鄭姓地主簽定「選配意願書」後又不同意"是凹到極限後還想再凹吧北市那個強拆釘子戶好像也是同意書都簽了,又反悔獅子大開口是本來就可以笑嘻嘻的算鈔票當釘子戶只是想拿更多
kuoyuan1 wrote:建物是違建的,強制拆...(恕刪) 不會...你忘了一個''公共利益''的大帽子....灌上公共利益大帽子再加上在客觀的大多數人眼中,並沒有侵害到你的權益.....釘子該拔還是要拔的不然社會永遠不會進步
sabarose wrote:你忘了一個''公共利益''的大帽子.......(恕刪) 違憲和公眾利益是兩回事....這一件事情的爭議看來還蠻多的,要一單一新聞稿來評斷,恐怕失真!況且這一類型由公家或者是建商發出的新聞稿,通常會低估房屋實際價值,高估改建後房屋實際價值....如果強制拆除進行改建,屋主提告申請國賠,屆時法院宣判結果不外如下:1.不用賠:屋主至少沒有損失、建商賺!2.要賠:納稅人的錢來賠、屋主賺、建商賺!都更?啊不就是利益的分配而已.....
bluenine wrote:怪政府怎麼可以隨便拆除私人財產??最多只能拆除違建 但是私人財產的部分有爭議 應該有違憲的層面 小弟對土地開發沒有概念, 也不清楚其中所牽涉的利益.不過就違憲的部分來說, 其實是沒有違憲的成份. 為什麼呢?法律由立法院通過, 立法委員由人民所選舉; 法律的根本可以說是由人民之多數意志所產生.或言之, 我們大部分國民選舉並授權立法委員立了一個"都市更新法", 為了公共利益, 這個"都更法"授權新北市政府拆釘子戶的房子...再換言之, 我們大部分國民, 為了"公共利益", 立了這個"都更法"授權新北市政府拆釘子戶的房子...釘子戶要保護自己的唯一手段, 就是要證明自己沒有妨害公共利益才行, 不過很難; 因為他已經簽了同意書, 只是不肯搬而已...拆釘子戶違憲嗎? 為了"公共利益", 我想是沒有的; 希望我對法律理則學的形式邏輯推導沒有錯誤, 如有謬誤敬請斧正.其實, 生命是每個人最大的財富, 但司法行政機關依然可以依刑法判處死刑並執行之. 這是政府對"個人"權利更大形式的剝奪. 死刑是否合理及違憲是另一個命題, 此處不討論. 不過由此也可以知道, 政府拆房子, 其實也沒甚麼...只要有法律授權即可.
ddt1212 wrote:大哥 您買過房子嗎?..土地持份跟您的樓板面積是兩回事....(恕刪) 分到的樓板面積越大.土地持份相對也越大啊~~~但是建築成本這一塊呢???一百五十萬左右的拆遷補償費.是天上掉下來的嗎???參予都更的建設公司都只能抱著"佛心".不能從中牟利.犧牲小我(建設公司).完成大我(都更住戶)囉????5樓10戶的1/10變成15樓的1/30找誰要!由上列算式來分的話.是不是一人要分3戶.才是土地持份1/10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