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准住戶把機車停到汽車格去
開管委會時某管委就帶頭出聲反對機車停到汽車格
理由是這樣很危險
說什麼地下室視線不良,若開放機車行駛到汽車區,容易發生碰撞等危險...@#%#@^
機車停進汽車格時又容易刮到旁邊汽車以後容易有糾紛
我非常不以為然,以上兩點理由根本就是個人開車技術問題
會撞到、刮到難道還有分機車、汽車、腳踏車?
會反對的人根本就是自己只有一台機車,或是根本沒有機車所以不會有這困擾
自己不會想想,以後你有小孩之後,家裡有很大的機會會有兩台以上機車
如果管委會開放,並訂出合適的管理規範,有何不可?
PS: 結果停車格不能停機車,我們社區還是有人把腳踏車放到汽車格後面,那些反對的人根本就是為反對而反對
rain12329 wrote:
停車位 可停放汽機車...(恕刪)
管委會公約不是單純的道德協定,它是有法律效力的,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法定停車位屬於共有部份。
第9條規定,共有部份之使用,原則上依通常的使用目的及方法為準,但若另有規定的話就以規定為準。
而這個規定就是所謂的管委會公約。
若公約中沒特別明定,基本上停機車、腳踏車都屬於停車,倒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不過放雜物就不行了。
若公約有特別明定該怎麼使用,那就必須照公約來走。
營建署的Q&A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
Q47的後半
公寓大廈停車場之使用管理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惟應注意者,前開規約應依條例第三十一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始具效力,未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不得逕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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