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wei wrote:
自從2008賣掉房子...(恕刪)
資格如下
(一) 這點不用多說了吧
(二) 只要在1,2,3,4 項目中其中一項符合即可, 不需要全部符合(這個應該是你的爭議點)
(三) 其實是對(二)作更進一步的解釋
(二)-1. 有配偶者: 不管有沒有與配偶分戶,兩個人的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都不可有房產.
(二)-2.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者, 說明同上
(二)-4. 就算你照顧無謀生能力的兄弟姐妹以及小孩, 兄弟姊妹以及小孩名下也不能有房產.
(四) 家庭年收入
(四)-1. 第一類,符合前三項且家庭年收入158萬以下,優先申請
(四)-2. 第二類,符合前三項且家庭年收入252萬以下,候補申請
早上沒看清楚, 你要遷出, 把他遷出到租屋或是其他朋友空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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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符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
1.第一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2.第二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八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合宜住宅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這二十多年房價漲太快了。二十多年前我老爸那棟國宅才賣180萬現在要價1300萬。現在怎麼賺也趕不上房子漲價的速度。記得二十多年前剛畢業出來教書每月1.6萬,二十年後7萬,薪資加升級才4.3倍,房價漲了7.2倍,要是算剛畢業的老師可能只有4.5萬,薪資只成長3倍。要趕上很難。當然也不能怨天尤人,還得努力工作。希望政府多蓋一些平價住宅或租或售讓一些有家庭的人能安居樂業。我不敢說住者有其屋,但房地產的暴利也讓居有利地位者錢滾錢,後起的年輕人很難趕的上,雖然我不年輕也快五十了,看到一些年輕人成家之困難,也感同身受。居住是基本人權,政府應該嚴禁炒房,最好每人不可多過兩套房子,向大陸一樣,這樣才能將這有限的土地資源不為少數人所壟斷,擴大貧富差距。讓年輕人有一個立足點的平等。
Sunnytsai007 wrote:
剛剛打電話去新北市都...(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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