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咕購了一下~請問合宜的車位是屬於下列哪一種情形!!請各位大大開釋!!多蝦!!◎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下列幾種:1、法定停車位: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2、增設停車位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3、獎勵停車位: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 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4、民眾購買停車位時須注意之事項:1)停車位的用途為何,究竟屬於那一類停車位。2)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為何,是登記為大公、小公,還是主建物。3)確定權利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所有權與使用權。4)停車位之規格與型式為何,是「平面式」或「機械式」,並註明其尺寸及淨高。5)停車位產權以「共有」持分登記者,須注意是否有「分管」契約及該契約之效力。
毛毛小熊掌 wrote:喔..那你覺得會漲到...(恕刪) 我沒辦法回答你這問題耶但是以供需來看 未來一定不止這價位的呀像是我家車子,原本還可以停巷弄裡面,可是道路拓寬後,一個巷子裡面就少了兩個車位,未來勢必要去租車位來停放更不用說合宜住戶搬進來以後的狀況了我當然是希望越少越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