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約寫明"107年2月28日取得使用執照"妳也同意並簽字到後來不是104年交屋告到法院去都穩輸的或許可以用其他方式抗爭不過都是體制外低妳看那個文林苑法院判王家輸,政府也只好依法執行拆除如果今天法院判建商贏,是要用哪一條叫政府幫忙?所以我看是有點危險最好是在源頭"契約"上就寫明不然簽字後絕對很難搞
如果合約寫明"107年2月28日取得使用執照"妳也同意並簽字到後來不是104年交屋告到法院去都穩輸的就怕拿到執照後200年才交屋照合約來說也不算違約我是覺得至少寫明交屋時間比較好不然對建商(拿不到錢)或我們(沒房子住)都是損失對吧
chtws wrote:看到上面的新聞...如果成真..那合宜還真的沒什麼投資價值了...自住格局又爛..真不懂政府腦袋在想什麼...(恕刪) 老實說 這個很好啊合宜的目的本來就是給買不起北市房的人這樣定可以搞掉一堆投機的人給真正買不起的人
fooffooffoof wrote:這昨晚就有人OP了 是承租者 就是那400戶 你們真的想太多了...小馬講錯話,是常有的事....@@我想,他還搞不懂合宜的"承購戶"與"承租戶"有什麼差別咧...
0924423 wrote:自己判斷一下是10%...(恕刪) sorry 看錯了...小弟眼殘...sorry sorry...不過這也怪租的部份"十年後轉手的接手者,是否也必須具有國宅承租資格,才能承租,這也是回應外界要求。"但售的部份不限???可能嗎??另外那10%不是十年後日勝就能自已賣掉了嗎??怎麼還會有後續承租的問題...看來小馬真的沒搞清楚
msiwilliam wrote:你們真的想太多了.....(恕刪) 我可能是想多了....我們英明的政府若想宣佈對有心投資者不利的消息 也應該等賣完才會說怎麼會這麼好 現在就告訴大家呢?不過也就像之前有網友說的 浮洲需要的是機能的提升合宜若讓過多的投資客住進來 也並不是好事讓自住者進來合宜創造更好的浮洲商圈 為這邊努力團結 才是我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