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現在很多建商在賣房子的過程中,都會對前來看屋的買家賣力介紹建案的公共設施和品質,盡力符合最多數人的需求,以創造更好的銷售成績。
只是很多買家常常買了之後大失所望,怎麼建案銷售完畢原先作為公設參考的設施都被建商搬走了,銷售期間原本美侖美奐的公共空間變得陰森荒涼,讓心中的夢想家與現實產生相當大的落差,感覺好像被建商給騙了。
許多買家不願屈服於現實,開始自立自強,成立管委會開始推動公共建設的維護與活動的安排,但百業待興,一切的熱情往往卡在『錢』關上,沒錢就什麼事都辦不了。先入住的住戶不想花錢讓後來的住戶坐享其成,後入住的住戶則因為沒參與管委會決議而不想花錢為人作嫁,公共事務的推展格外困難。
其實大家可以不用為錢傷和氣,因為法律已經規定錢的來源了: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除了住戶所繳的管理費之外,起造人也就是建商必須依工程總價提撥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的錢,由各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代收,主管機關代收後待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成立後再撥付給該公寓大廈的管委會,作為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而工程的總造價必須在申請核發建照時就載明。
建商必須取得主管機關代收的繳付證明之後才能取得建物的使用執照,在公寓大廈社區成立初期,這是相當重要的一筆公共基金來源。畢竟建商從買家的身上撈了一大筆錢,總該回饋點皮毛給這些衣食父母,這樣才不會給人貪得無饜的印象,也有助於商譽的建立並促進日後建案的銷售口碑。
而提撥的比例,法律也依照工程總價做出了階段式累退比例的規定,以一個工程總價十一億三千萬元的建案來說,建商應提撥比例計算如下:
1.工程總價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者,應提撥千分之二十,也就是二十萬元(10,000,000×20÷1,000=200,000)。
2.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在一億元以下者,超過一千萬元的部份應提撥千分之十五,也就是一百三十五萬元(90,000,000×15÷1,000=1,350,000)。
3.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一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超過一億元的部份應提撥千分之五,也就是四百五十萬元(900,000,000×5÷1,000=4,500,000)。
4.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十億元的部份應提撥千分之三,也就是三十九萬元(130,000,000×3÷1,000=390,000)。
5.工程總價十一億三千萬元的建案,建商應提撥的公共基金總計六百四十四萬元(200,000+1,350,000+4,500,000+390,000=6,440,000)。
只是法律雖然規定工程造價應於核發建照時載明,也訂明提撥比例,但建商若低報工程造價,法律也很難去防範建商少提撥,所以買家在看屋時就要詳細審核建商信用,主動了解工程建材和工法,多方查驗實際造價並詢問清楚、留存記錄,避免未來讓建商有少提撥公共基金的機會。
參考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文獻: Yahoo奇摩
前幾天到朋友家拜訪,朋友在我出發前就一直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門口時打電話給他,他可以讓我把機車停到地下室
當時我心裡就在想,我們家地下室都不准外車進入的,他們地下室怎麼可以讓外車停進去?
一進去看到一台機車停在我朋友的車位旁邊,於是我就問我朋友…
我:停車格旁邊沒劃停車格這樣停機車可以啊?
朋友:沒辦法,大樓管理太爛了,無奈啊…
我:那你們要交管理費嗎?
朋友:要啊,而且每坪比附近的大樓貴5元
我:@@...OOXX咧…難怪你說可以讓我把車停進來XD
後來晚上八點多離開,發現原本正門口的警衛不見了,我朋友說,他們的警衛只有白天,晚上大約七點後警衛就下班了,所以晚上沒有警衛,這樣的大樓管理還真是爛啊第一次看到,開了眼界
但是住戶違規的時候管理公司只能規勸.並無執法權限
汽車機車都擠在一起
通常只會惡性循環,最後影響整個社區品質房價
沒大家想的想得天真好管理

該大樓住戶應該皆有地下室的"使用權"
哪來的只有買車位才有權使用地下室
權宜方法有很多~~~就看你們管委會有沒有熱心的委員願意幫忙
尤其你們建案的旁邊就是停車場出租 or 後面的荒廢草地
或許你們可以像某位大大講的把這十個汽車位(或者N個機車車位)
租給自己的大樓住戶(在住戶大會公開抽籤)
所收取的租金再承租附近的露天機車車位
不然管委會再沒有任何公開的議事過程就禁止,
只會讓各住戶(沒有汽車車位)累積更多不滿
如果這建案真的只有三房的住戶才能買!!
我相信到時住戶大會中沒有車位的住戶應該是
遠勝於你們有車位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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