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Q97.在購置公寓住戶中,專有部分所及範圍如何界定?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測繪原則,外牆以外緣為界,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因此專有部分所及範圍係以外牆之外緣以及共同壁之牆心為區界。另需特別說明,建築物外牆面雖已劃為外側住戶專有部分之範圍,但依照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外牆面使用不得任意為之,仍應受限制。
法令部分除台北市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範鐵鋁窗規格,其餘縣市並無明文規定,既然沒有違法的問題,在公平原則下,大家在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達成決議,經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放輕鬆點吧。

---------------------以下是個人主觀意見---------------------
倒是管委會依規約同意大部分住戶裝設特定規格鐵鋁窗後,其實應接著執行「向主管機關報備」這個動作,至於不允許少部分住戶裝設鐵鋁窗,雖不違規約,但恐有失公平原則,惟C棟三面陽台朝外,事涉社區美觀至鉅,小弟建議C棟陽台朝外住戶統一裝設白色隔柵,既不影響通風,亦能發揮類雨遮功能,至於格柵內想再裝氣密窗的住戶,亦無不可,但此建議難在或有部分住戶完全不想裝設任何格柵、鋁窗,需仰賴C棟委員協調折衝,在一年內達成一致決議,如此我相信管委會及全體社區住戶再無任何理由反對,至於已加裝鐵鋁窗住戶,管委會應檢查其規格尺寸,不符規定者該改則改,該拆則拆,力求外觀一致,以上為小弟淺見,供好鄰居們參酌。

其實如果該有雨遮、格柵的的地方都有,誰願意自掏腰包裝設鐵窗呢?就是因為已經造成生活上的不便了,才會有人想安裝,有的人重視生活品質及機能性,有的人重視美觀一致性,所以才需要有規約讓大家共同遵守

至於建商的部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畢竟建商手上還有數十戶未售出,只要統一加裝符合其利益,開個玩笑乾脆管委會訂作一面大牌子掛在外牆,「本社區陽台使用不便」,端視管委會如何替住戶們爭取最大的權益,話說管委會真的很辛苦哩,每每看到會議紀錄的結束時間都讓我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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