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媽媽 wrote:
在社團看到清水土地公...(恕刪)
新北市的綠美化景觀處可以查詢珍貴樹木,如果是有列管的樹木,必需要經過樹木保護委員會的同意才能處理。不過討論的內容不一定看到的,可以到樹木保護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來看看沒有沒提到。
max麥斯 wrote:
隔壁鄰居要種樹,而且種在自己的土地上,你應該是無權干涉.頂多樹枝生長到你家領空時要求他們處置改善.
一般來說,這是沒有錯的。但新北市有一個「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其中第11條規定「新北市政府受理建築執照申請,經審查發現建築基地內有珍貴樹木時,應要求申請人提出保護計畫或遷移計畫,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請人變更設計。」(這是指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
第3條第3項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所在土地,指以樹木基部為中心,冠幅一點五倍為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
第10條第3項規定「珍貴樹木所在土地範圍內,不得有妨礙樹木生長之使用行為」。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7次臨時會對於「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立法說明就有提到這是「明定樹木所在土地範圍內利用之限制。」
基於這樣的規定,因為移植地點的關係,在樹冠冠幅1.5倍的範圍會將公有道路及他人土地納入樹木保護的範圍,在此範圍內不得有妨礙樹木生的之使用行為。但是我所購買的預售屋是先取得建照並已開始蓋房子,在同一個空間內,房屋的興建與樹木枝幹的生長是互斥的存在,身為「樹木保護委員」之一的工務局未能依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先核發的建照與「樹木所在土地」的衝突先行調解就發建照給移植申請人。
而對於公有土地及他人私有土地被納入「樹木所在土地」受到利用限制,同樣身為「樹木保護委員」的地政局卻未基於物權法定及公示的原則調解土地權益問題。為了保護自己土地上的樹木生長讓他人土地利用受到限制時,是否應該要先取得政府及他人同意?即使因為法律的規定不需原所有權人同意可以直接徵用,難道也不需要進行相關權利的土地登記?
更何況當你發現新北市政府聘請來審查移植案件的「樹木保護委員」中竟有委員剛好曾在移植廠商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而且也剛好有其他數位委員在移植廠商負責人成立的財團/ 社團/ 協會中擔任代表或董、監、理事;而協會的辦公室又剛好與移植廠商在一起的時候,就是會覺得怪怪的,到底程序上及實質上是否公平合理?就我個人的認知而言,這已經不單純是一顆樹的問題,而是行政機關能否如此處置別人財產而根本不需要知會權利人或讓其表達意見。如果政府可以這樣對我,那又何嘗不能用同樣的方式來對待任何人?我相信權利可以為了公益的目的社會化,但手段呢?是不是也要公平合理並且合法?
KiKiUnicorn wrote:
你們的大樓有厚達40cm以上擋土牆,
樹木的根系要竄過來的根本是
您說的是「連續壁」?我們建商說的地下室外牆厚度好像有60公分。
但是自己做好保護與別人能否傷害應該是不同的概念。
剛開始還不了解狀況,單純地認為只是樹枝越界時,有請我們的建商代為溝通請對方修剪樹枝。
那時有樹保委員來會勘,其中一個結論就是「本株老樹棲地與相鄰基地,已有阻根板建置,未來根系不易影響鄰近基地,仍建議維養單位,可定期監測與修剪,避免根系與枝葉,影響鄰近基地之地權。」
即使是樹保委員也只說不易,沒有辦法保證不會。並且也建議要定期監測,但這個建議並不具有強制性,所以不論政府或移植單位誰也沒當回事真的去執行。但如真的能阻擋,那麼或許就不會有那麼多的「榕樹竄根」的報導。
俗話說雞蛋再密也有縫,而且榕樹有會分泌根酸的說法,能夠伸入石灰岩,請參考此篇「小榕樹根強穿透三噸巨石裂兩半」。所以實在也不想用自己的房子去做試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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