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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占問題

5007382 wrote: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動產是"物"嗎?...(恕刪)

是!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可見不動產是物喔。

民法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 67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可民法對物,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一般見解,物為可支配性之有形獨立體(刑法稍有不同)、人非物。
見這"什麼是物"的解釋
建議樓主再找民間測量公司來複丈一次,地政的土地複丈令人不敢恭維,我公司曾經同一塊土地複丈三次,來的都是同一組人,結果三次的點位都不一樣。

15公分耶
有需要為了15公分跟鄰居翻臉嗎?
你說鄰居不退讓
為了15公分要他拆牆嗎?

太誇張了吧!
你嘛幫幫忙,我在講刑法的罪名你用民法再回我......
要處理這種事情你覺得是你,你要用刑法去處理還是用民法去處理?

sunyearhuang wrote:
是!民法第 758 ...(恕刪)
5007382 wrote:
你嘛幫幫忙,我在講刑法的罪名你用民法再回我........(恕刪)

刑法/民法對名詞的解釋大同小異,解釋上也常互相引用。

book110 wrote:
你100%確定界址鑑...(恕刪)

花4000元請地政來鑑界
具法律效力 應該不會錯吧
union0 wrote:
哇15公分耶有需要為...(恕刪)


我們是很有誠意找他談 我們加以拆出可用空間 但竟卡在這15CM 汙水工程整個無法進行
沒想到對方堅持他們合法 也不談個彼此退讓空間
sunyearhuang wrote:
到地政機關申請地對方...(恕刪)



非常感謝 我會去試試看
SanChong wrote:
先知道對方的正確地址...(恕刪)

非常感謝 我會去試試看
wattlin wrote:
寄完存證信函又怎樣?...(恕刪)


這是一個自保的動作
日後政府一定會強制執行汙水工程完成
至少我們不用再拆(之前已經拆了大半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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