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7382 wrote: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動產是"物"嗎?...(恕刪)
是!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可見不動產是物喔。
民法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 67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可民法對物,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一般見解,物為可支配性之有形獨立體(刑法稍有不同)、人非物。
見這"什麼是物"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