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例子應該是
原來車位的所有權人A跟賣場B已有簽訂租賃契約
而後車位的原所有權人A把車位賣給新的所有權人C
民法第425條之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因此,新的所有權人C必須承接原所有人A與賣場B的契約,
簡言之
就是樓主的朋友向代銷買車位,但原本代銷就已經把車位租給賣場,
雖然樓主的朋友獲得該車位的所有權,但基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此時樓主的朋友就必須要承接原本代銷把車位租給賣場的租賃契約,
也就變成是樓主的朋友是新的出租人把車位租給賣場,
賣場當然就把租金5000轉支付給樓主的朋友,
(出租人:樓主朋友,承租人:賣場)
而樓主的朋友想要停車,當然就是要另外跟賣場簽訂一份新的租賃契約(出租人:賣場,承租人:樓主朋友),
此時賣場就有權規定樓主朋友於該賣場的停車方式,也就是車位不固定。
應該是如此啦
LaSalle wrote:
最近一位朋友在中永和附近一座靠近某一賣場的工業宅社區買了一個地下室坡平獨立車位,大約是180萬左右,
因為這位朋友是住老舊五樓公寓沒有車位,聽說該工業宅社區有大量獨立車位要出售且目前是出租給該賣場當購物客戶停車使用,
於是趕緊前往買個獨立權狀且可以賣給外來社區的住戶,
可是販賣該車位的代銷說:購買車位的買方不可以將車停於自己已購買的車位號碼上,
必須跟該賣場承租停車位且每次進場不是固定的車位,
但該賣場每月會給付5000元月租費給已購車位的買方,
如果購車位的車主要停車的話必須跟該賣場承租且月租費只要3000元,
因為這些大量待販售的車位以前已經跟該賣場簽有租約,
必須等兩年後租約到期後再由該代銷公司取回全部經營權,
然後再看是否由代銷公司統一代全部車位車主一同與該賣場談後續租約,
如果談不成租約那就將全部車位歸還給原已購買該車位的買方,
買方就可自行將車子停回自己當初購買的車位號碼,
請問有人有這樣的經驗? 謝謝 .
如果買下不停
是比銀行定存利率高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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