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八月訂的,從合約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應開工到現在實際通知開工繳款已逾七個月又六天(算至六月六日止)依合約十二條規定即可請求延遲利息或超過三個月視同違約可要求違約金,為房屋總價之百分之十五做為違約金賠償,剛有向消保官詢問,他說可至消保會網站申訴由其向主管單位新北市地政局請建商處理,目前有相同問題者大家可以串聯共同爭取自己的權益,depoghy0714@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