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wei1019 wrote:
除非有"獨立"梯廳約...(恕刪)
其實本案因公設比高所以建商刻意於各戶外玄關空間留設了一個約定專用的空間供各戶使用我想只要好好規畫將該鞋櫃外觀隱藏於牆面(例樣品屋)
我想總比各戶亂擺鞋子或自行擺設鞋櫃來的好~
但前提一定要統一施作
管委會成立後於驗收點交公共設施前我想社區是有籌碼與建商溝通該設計與費用的
但大家可先思考利弊得失~

pipi616 wrote:
今天收到建商對保的文件
但因為文件不在手邊,家人大概跟我說了文件內容,有一些疑問
1. 文件上說12/22要去國泰東門分行對保,可是12/22不是要補假上班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