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yihli wrote:
找人頭也是風險,增加...(恕刪)
嗯,貸7成,投資客還是得自備3成
人頭跑了怎辦
ohmylove123 wrote:
懇望解惑~
bis0815 wrote:
假設我是A,我找B來當人頭
可是怕A房子登記在B名下,他會拿去轉賣
這時,A就可以要求
設定B欠A一千萬(假設房子值1000萬),B當人頭的這個房子
就設定抵押給A當擔保品
在B欠A錢沒還清前
這個抵押品,就不能移轉給第三者
於是
雖然房子在B名下,把房子設定抵押給A
於A有優先處分權
B跑掉了..房子還是歸A
但B風險可大了
萬一房價跌了,A不要了
銀行要錢是找B,不是找A
B還不出錢來
銀行把房子拿去拍賣,不夠還
就會對B強制執行
對B的財產做扣押的動作
還不夠還,就從B的工作所得扣
B每個月賺的薪水,要被扣1/3
直到把錢還清為止...
如果A當初跟銀行內不肖員工勾結
來個大超貸
1000萬的房子,貸2000萬,錢拿了A跑掉
B就挫著等....看是要宣布破產還是要跑路...
,所以理論上B還是可以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