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工地工作出事死亡,也算兇宅嗎?

兇宅是指曾發生過兇殺致死或是自殺致死或是""""非自然身故之情事"""

而且是在建物所有權內的主建物與附屬建物上所發生才算

原因發生地在哪決定是否是兇宅!

意思是死公設也不算~"~但是兇宅非法律上的專有名詞

所以一切也只能看法官的見解作判定

兇與不兇??? 法官說的算!

在家喝水噎死算不算兇宅? 算!! 因為非自然身故

在家被開槍爬到警衛室求救死在警衛室,家裡面為兇宅~原因發生地在家裡!

在醫院血壓降低心跳減慢送回家裡自然斷氣,死在屋內但為自然身故~所以更不可能為兇宅

兇宅決定價錢而已~隔壁賣一千萬 這20年前的兇宅只要賣100萬~買不買? 打死都買!

所以囉!價錢價錢價錢!!!!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一定要非意外或自...(恕刪)


我是指一般情況.你要指那些特例,那可就數也數不盡
但最終認定還是依法院來認定,及大家認知.有些人也會
把自然死亡.也認定為兇宅,那全台灣不就是到處是兇宅,
誰也不敢說自己住的地方.500年前沒死過阿猫阿狗..


兇宅應該是 他殺 或是 自殺 才算吧!!

工地意外應該不算吧!
兇宅的定義,
我認為是,
買家心中會有抺不去的疙瘩,
就算是兇宅

其實整個地球都是凶宅

死了好多人阿~~~~

ccc

spirit-tail wrote:
不料,兩人站立的踏板突然陷落傾斜,懸在半空中,他倆瞬間失去重心,從5樓高摔落地面,


應該不算,





表示鷹架都搭得這麼爛了,
其他部分的工程品質你想會好嗎?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nick1702001 wrote:
不然101不就是台北市最大的凶宅了(恕刪)


101是裡面有人跳過樓
...應該算吧?算是非自然死亡的,就看您在不在意囉,要建商說這個,應該不可能吧?出意外後快換個名字,以前的就漸漸隨風而逝了,有多少人會記得?若有建商敢出無工地意外死亡證明,這才是新聞了吧?
燃料稅啥時要隨油徵收?
事實上..這件建案不算兇宅的機會大
因為人不是死在屋內..
就算真死在房子內..也要看到時分區是那一戶中獎
不然真的出過事的建案很多很多..
只是我真的很好奇..
樓上有人認同.. 非意外才算兇宅的人
如果這間房子燒死5個人了..你敢住嗎?你願意用市價接手嗎?
因為他在你的眼中是間正常的房子..
因為只要是意外死亡..你都認同他不是兇宅..不是嗎?
不管裡面死了一個還是100個..對你而言都一樣..不是嗎?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受文者: 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文號:房仲全聯字第97179號
速別:一般件
主文:檢送內政部函釋「凶宅」之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一案,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全聯會依據7月22日中部六縣市公會理事長連署建請全聯會函主管機關解釋「凶宅」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以便明示不動產說明書內,減少消費者紛爭乙案辦理。
二、全聯會於97年7月22日房仲全聯字第97115號函詢內政部,該部於同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如原文)。函釋內容: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另「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未納入「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無強制性,一併敍明。
正本: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其實凶宅不能與鬼屋畫上等號,就目前房屋仲介業者規範,泛指「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或是「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房屋。


在房仲委託來說~病死跟老死不算凶宅~但是必須告知~雖然不是凶宅~可是能影響買方購買意願的就必須要盡義務告知

注意一點 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

請注意到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這些字"很多不肖投資客會為了閃凶宅而去做換手動作~"在他持有期間沒發生過"就不能稱之為凶宅~但是親愛的各位大大們你們覺得是之前哪一手對凶宅來說~有差嗎?
事實就是事實~曾經自殺他殺就是有發生過~真金不怕火鍊~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