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 DESIGN wrote:
一開始就想錯了
違建解讀的方式有二種
一.違建=違反政府建築管理的規範-----政府
二.佔用他人持份空間的使用權益-------各人
一樓空地應該是屬於共同持分的公設
一樓想要收錢就直接告竊佔.告贏了
一樓就必須即拆.沒有所謂的列管或緩拆...(恕刪)
樓主應該改聽大大的...直接以一樓侵占其他住戶的權益提出告訴
接下來應該換那個欺負你們老實的投資客頭痛了
如果是這樣...樓主們不需要加蓋了
也不需要想說先告知投資客,說你們要提告,然後逼他讓步來加蓋(也就是樓主的鄰居們不用想貪的那部份了)
先告知投資客說你們打算要提告的結果...相同戲碼還會在上演
先推拖->在不知不覺中偷偷賣出->下一個不知內情的投資客在進來接->發現不對再推拖->一直重複的結果是一樓也沒拆,樓上一樣沒法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