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zio wrote:
訂金保障買賣雙方權益,說訂就訂,要退就退,假如你是賣方,你肯?
...(恕刪)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依據此一規定,買方已支付定金,則買賣雙方就房地買賣的契約就算是成立了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速返還所受之定金(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款)。
該房子很差很難賣的話。就如 Ozio 所說,建商可以依上面的法條走。
不過,自己親身經歷在去年就有兩次全額拿回訂金的經驗(陪同家人跟朋友)。
而且拿回訂金的過程是平和的。看你怎麼跟建商談吧。之前也有個新聞說,2009年時,一個竹科工程師因減薪裁員付不出貸款,寫信給建商。最後建商還是很有良心的退了很多錢給他(有扣一些手續什麼的。)
to Ozio:
你沒經歷過的事不代表沒有。你的建議給了樓主什麼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