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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沒有訂購中和南勢角"南方之星"的朋友,可以一起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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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要找國泰世華銀行 貸款 因為有認識的行員 但是如果他給我的利率 跟建設公司給的廣告單一樣的話 那我就不找他了 我覺得利率應該都可以談的...
關於裝潢,基於預算考量,我本來只打算做比較陽春的基本款,必須要的才做,舊家具舊電器能用的就搬過去用
1.造型天花板
2.燈具
3.分離式冷氣、熱水器
4.窗簾
5.陽台隱形鐵窗
其他就用建商附的,3房隔間也不改了
請問有買南方之星的人有沒有覺得很奇怪
為什麼距離交屋還有約六個月就要我們繳代書費呢?
那是不是和對保後,還沒交屋就要我們開始繳貸款呢?還沒交屋前利息應該由賣方負擔吧!
另外,我收到的繳交內容項目有一項是預繳管理費
我今天打電話去接待中心,小姐竟然跟我說,合約書有寫,我問她說,那預繳是不是交屋後,前半年不用繳管理費
她竟然回我說住進去後還要繳管理費,我聽了很火,那預繳那些錢是不是現在的管理費?
請問根本還沒交屋,哪來管理費?我想告到消保官那邊了,太誇張了!!!
沒聽過這樣的建商!!!
sweetgirl0814 您好!

我也是很好奇,當初銷售員跟我說 農曆年才交屋

為何現在 要交瓦斯管線及管理費 且需急於對保

我今天打去問銷售員 居然跟我說去問總公司

不知 您有問道管理費問題嗎?

至於對保 如果可以在交屋前 繳出更多金額 是不是貸款就可以不要如此高成數

現在對保 到底有何好處? 建商爲何急於此時 不知各位未來鄰居有何看法?

謝謝!
建商急於讓客戶和銀行對保通常是為了趕快拿到錢
我之前買過三峽的一間房子,驗屋都還沒通過,銀行貸款就下來了
於是還沒交屋就開始繳房貸,當時讓我真的告到台北縣消保官那邊
這次買屋就有經驗了,不可能再被騙了
我前天有打電話給總公司問蕭小姐
她跟我說因為戶數很多,需要先分批作業
請問戶數很多關我們什麼事呢?
那是妳們員工不足的問題,既然能蓋那麼多戶,就必須找多一些員工來幫我們辦理吧!
怎麼會把戶數很多的問題弄到我們身上來呢?要我們先繳冤枉錢呢?
我就跟她說,要我先對保可以,但條件是,建商必需註明及簽名蓋章寫說,交屋後貸款才能下來
蕭小姐表示必須問他們的老闆而決定,她不能給我答案
真的太誇張了,我就跟她說,快交屋時我才要繳代書費那些錢
因為我有買其他建案的預售屋朋友,我朋友跟我說她們都是快交屋才繳那些錢的
而且管理費是先預繳六個月,但交屋後的前半前就不須繳管理費了
我朋友說她沒聽過預繳過管理費,然後住進去還要再繳管理費
她說叫我問建商,還沒交屋,哪來的管理費?
難不成她們現在請的警衛要我們來買單?
我們要保護我們消費者的權益
千萬不要先跟她們對保
我跟蕭小姐說,如果建商堅持那麼做的話
那我們消保官見!

給大家看網路的一篇文章
沒買過房子的人,千萬不要被建商給佔便宜了

六成購屋者抱怨 未交屋先繳利息
http://flip.pixnet.net/blog/post/1867438
國內房價高不可攀,購屋糾紛也很多,據消基會問卷調查,有6成消費者抱怨,買房子後還沒交屋銀行就得先撥款,中間過程利息還得由買方負擔,消基會今強烈要求銀行及建商應完成交易後才能向消費者收取利息,主管機關更應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貸款撥付日應為交屋日」才合理。

消基會表示,去年1到9月共3890件申訴案,購屋申訴就有244件占6%,另外到消基會諮詢的案件共2259件,其中購屋糾紛依舊占424件,包括銀行貸款及撥付利息負擔疑問、預售屋購屋及交屋糾紛、延遲交屋問題,顯現消費者買房子時常不了解業者手段,對貸款後、交屋前銀行撥款利息該由誰負擔?何時該交屋?交屋是否將公設點交完成問題霧煞煞。

消基會去年進行網路問卷,針對有購屋經驗的消費者進行「房屋貸款撥付與利息負擔」調查,發現6成消費者反應,常有建商在未交屋前就請貸款銀行完成撥款,尤其房屋還沒點交完,買房消費者就已提前當冤大頭負擔銀行利息,消基會認為明顯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第3項規定。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應記載事項,明訂「貸款撥付日應為交屋日」才合理,尤其要求房價總額的10%應作為「交屋保留款」,5%在交屋時進行撥款,5%應保留到公設點交完成後再行撥付予建商,維持交易公平,如有不法業者違背,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且開罰。

針對購屋注意事項,消基會也建議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簽約時,應提出貸款撥付時要和房屋點交同時進行,如果產權過戶與尾款撥付不同日期,也應依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在交屋前撥款時,撥款日到交屋日所生的銀行利息應由賣方負擔,至於交屋前要請略懂建築、結構的朋友或地政士一同查勘房屋,若不幸發生糾紛,也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採取申訴、調解及訴訟步驟解決。

資料來源:udn房市情報 回首頁
補充:

建商還跟我說,八月要先驗屋
大家不覺得這個邏輯真的太奇怪了嗎?
年底才要交屋,八月就要驗屋?
請問,還有麼久,誰知道年底交屋時跟驗屋時的屋況一樣?
我認為,交屋那天貸款才能下來
蕭小姐說,那她們也怕拿不到錢
我就說,同時那天交屋,銀行貸款就當天下來
她竟然當做聽不懂的跟我說怕拿不到錢?
請問都先對保了,為何怕拿不到錢呢?
會不會太奇怪了呢?
建商分明就是要我們未交屋就先繳房貸
買南方之星的人要特別注意交屋前的繳款問題!
據我的了解,銀行在核貸之後三個月需要撥款,否則得重新申請
也就是建商要求在交屋前半年就對保,等於是半強迫我們跟他配合的銀行貸款
否則如果自行找銀行,很容易就過了三個月的規定(憑什麼房子還沒好就要撥款?)

再者,現在距離交屋還有半年,房子的大公小公持分很可能都還沒有出來
如果是這個狀況下銀行根本無法做鑑價的動作,更不要說可以核貸了
沒有核貸何來利率?沒有利率怎麼決定跟誰貸?

sweetgirl0814 wrote:
我今天打電話去接待中心,小姐竟然跟我說,合約書有寫,我問她說,那預繳是不是交屋後,前半年不用繳管理費
她竟然回我說住進去後還要繳管理費,我聽了很火,那預繳那些錢是不是現在的管理費?


如果真是如此的話就太誇張了,就這一項是不是得跟永富做確認?

sweetgirl0814 wrote:
建商還跟我說,八月要先驗屋
大家不覺得這個邏輯真的太奇怪了嗎?


還有另一個鄰居也是聽到一樣的說詞
八月驗屋,年底才要交屋
那是要我們簽收一個亂七八糟的樣子嗎?
見鬼了...
m....倒沒想到管理費問題,若要找消保官,麻煩登高一呼,我會一起參加
我明天會再打電話給蕭小姐詢問預繳管理費的問題
如果真的和接待中心小姐說詞一樣的話
我就要開始動作告到消保官那邊了
到時希望同住戶的人大家能夠一起爭取自己的權益,大家踴躍參加
屆時我會通知大家出庭的時間的

目前會以未交屋建商要求先對保繳貸款.年底才交屋卻要求我們八月要驗屋以及預繳管理費這三大項為主請消保官裁決,希望買南方之星的住戶,大家能夠保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仔細的看了一下消保會的制式條款

1.關於驗收,領得使用執照完成接水接電瓦斯....就應通知驗收
2.產權移轉與交屋的時間,是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
3.通知交屋期限,是使用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

若依建商表示7月取得使照,那的確須開始驗收(交屋時算是複驗缺失表有無改善),也可辦理產權移轉
極端例子:這部分若建商使照取得通知產權移轉,使照後6個月交屋....的確可能會有還沒交屋前,多付6個月利息的情況,消保會條款似乎也沒明確說明,還是有另外解釋OR前例可沿用

十六條有明確規範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十八條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

大家參考討論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限期完成修繕,並得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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