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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棟鄰居互槓, 搞得建市政府一天到晚來公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真的有用嗎??..[正在進行中]

slashliu wrote:
我其實滿同情甲的, 因為乙態度就是那種, 啊我已經放了十幾年了, 上一任屋主都沒說什麼, 我為什麼要配合你, 啊你來看房子的時候我就放在這裡啊, 那你還是買啦..


不要臉十幾年, 就漸漸厚起臉皮了, 一朝, 突然點破, 就以下面思維進行 :

我們住十多年, 是老住戶, 你們新住戶, 甚都不懂, 有甚權力?

似乎忘了, 權力不是誰住久就有權力, 權力, 是要花錢買產權後, 才有的 !!

這種將鞋櫃放在別人大門前, 其實就將鞋櫃推到另一邊去, 讓放鞋櫃的住戶, 自己跑到另一邊去找鞋子去吧 !!

就像亂停車一樣 !!

要不然, 將鞋櫃橫擺, 擋住他們自己門口, 出不來, 自己請人從外面先搬離鞋櫃 !!

mizuno2008 wrote:
不是可以檢舉 工務局...(恕刪)


看到樓主的圖
嘴角就自己抬起來了
感謝樓主送我好心情
那個被擋住大門鞋櫃的也太沒見過世面了吧?
連我這種沒見過大風大浪的都知道, 如果鄰居拿鞋櫃擋住我家大門,
連我都不知道我會拿出甚麼刺激有趣的東西放在他們家門口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1tac wrote:
其實要對付皮皮的乙方...(恕刪)

這個流程跑過, 可是乙方就是不理, 收起來又拿出來..

mizuno2008 wrote:
不是可以檢舉 工務局...(恕刪)

雖然我也覺得乙理虧, 但你若動手拿走他的東西, 可能會把事件擴大..
我們是傘兵, 被包圍是意料中的事....老喬..

joe13579 wrote:

不要臉十幾年, ...(恕刪)


感覺上確是如此啊...

第54 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之規定,以書面(建請以雙掛號或
存證信函或已收悉之書面通知)通知違規住戶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將相關違規住戶之年籍資料及違規前、後之佐證照片暨書面
通知等文件資料送本處依法查處。

但法規卻沒有規定若是故意在限期改善不久後又重施故技..該如何管理呢??

我目前可以想到的就是...從住戶公約下手..擬定強制處分權力..如: 將樓梯間管理書面劃, 並明定處理辦法..

由分區所有人大會(住戶大會)提出, 簽名, 表決, 後送法院公證, 建管單位核備(板橋市), 建管單位上級(台北縣)..

不知道是否行的通..


我們是傘兵, 被包圍是意料中的事....老喬..
這種情形 應該不難處理阿

其實施工不用理會 隔壁是不是上晚班早班的

依法行事就對了 妳睡白天關我什麼事 !!
my life wrote:
這種情形 應該不難...(恕刪)


重點不是上什麼班啦, 前文有提到唷.乙方是開餐廳的, 常白天在補眠唷..
我們是傘兵, 被包圍是意料中的事....老喬..
看完樓主的po文之後,只覺得樓主所住社區的管委會

不知道是幹什麼的!

只佔個管委會的名稱,都不做事的嗎 ?

管委會不做為,爛住戶就為所欲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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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社區,遇到這種事, 一律先當廢棄物處理再說!

住戶若有不服的話,翻出 "住戶公約" 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來

馬上 "雞嘴變鴨嘴" !
Nelsonshi wrote:
看完樓主的po文之後...(恕刪)


這樣講也沒有什麼不對, 只是可能會有問題..您運氣好, 不然就是你們的住戶公約有戶相約定樓梯間的使用條文, 也經過法院公證, 前面有題過啦, 舉報, 檢查..都有啦..他要是就是臉皮厚厚的, 我好想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對付這種皮皮的住戶..


前面10樓 1tac有附一份北市的文件, 文中第四十四頁的問題, 可供您參考..

四、若有社區住戶擅自加設鐵窗、玄關門(大門)擅自加作鐵門(破壞整體外觀)、
將鞋櫃放在走廊,則社區有何權利可主張?能否強制執行摘除,視同廢棄物
處裡。

回答:
(一)....
(五)至於貴管理委員會欲以廢棄物處理前開事宜乙節,因前開事物皆屬
有主物,若擅自丟棄恐有民法侵權行為,建請依前開建議法定程序辦
理。


我們是傘兵, 被包圍是意料中的事....老喬..
現在的人都碼怕壞人不怕好人~怕流氓不怕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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