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states wrote:用子公司宏永簽約可以節稅,很多建設公司都廣設子公司,履約保證部分應該會以宏泰或宏盛來作同業擔保,基本上不太需要擔心契約相對人是誰......(恕刪) 嘿嘿,上法院時就不是這樣的,法律是以你跟誰簽約為求償對象,你跟建商的契約不會有相對保證人,不信你可以向代銷要合約.如要知道更詳細請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判決書內"被告則答辯" 的內容何時才能出現正義的法官將這些以"機構"為名做廣告,簽約以其他公司為名不正當的手法做出正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