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xfouo wrote:
感謝大大出來平反~怎麼覺得版內一堆人都搞不清楚狀況~就出來亂飆人
剛再看了一次公告~所謂的85折買回指的是如果買方違約則須以總價八五成附買回~
以755+138=893萬為例~ 893*0.85=759萬 893-759=134萬 ~ 已預付50萬 ~
違約時點如下:
1.簽完約後連開工款都繳不出來者
已付50萬全沒~另尚欠政府134-50=84萬(自己去借錢來放人)
2.工程期繳了一年無法再繳者
假設工期三年~自備三成者~須自備268萬-簽約50萬=工程218/3=73萬/年
已繳50+73=123萬-134萬=-11萬(還是得借錢來放人)
3.工程期繳了二年無法再繳者
50+73*2年=196萬-134=62萬(恭喜您交了196萬後~終於可以拿回62萬脫身)
4.交屋後繳不了貸款了~~~~~僅有法拍一途囉~~~~
而且拍賣價格要高於759萬喔~不然還是得再借錢來放人
這應該就是我看到唯一的退場機制~~~~好硬的條款~要買的人最好想清楚~

亂掰一通,還法拍哩!
違反事項成立就85%回售營建署了,
至於從繳交簽約金到完工交屋期限內繳款衍伸的問題,
也許之後會另外公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