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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灣廣告

悠哉小綠豆 wrote:
消保法第22條~...(恕刪)


是,法條都有,但很難保證雙方都沒說謊。
每個人跟建商談一樣條件?
每個建案的每間房子所有房價都不一樣,為什麼?
為什麼有人看到了,有人沒看到?
如果法律搞的定,為什麼要找媒体造勢?
廣告?一大堆廣告。不如用自己智慧判別。

理念支持,做法不支持。

如果你相信廣告,我真要祝福你。

wang_wang wrote:
是,法條都有,但很難保證雙方都沒說謊。
每個人跟建商談一樣條件?
每個建案的每間房子所有房價都不一樣,為什麼?
為什麼有人看到了,有人沒看到?
如果法律搞的定,為什麼要找媒体造勢?
廣告?一大堆廣告。不如用自己智慧判別。

理念支持,做法不支持。

如果你相信廣告,我真要祝福你。



你的想法很奇怪~~一下說我沒上過法院~~一下說有條文不一定能怎樣?

雙方有無說謊~~那是由法官判定~~我一直強調~~如果沒有錄音可證明誰對誰錯~~

那法官就是看銷售合約跟廣告DM~~


別再一直拿有的沒的來混淆視聽(也不要再拿有的沒的來胡扯跟牽拖)
wang_wang wrote:如果法律搞的定,為什麼要找媒体造勢?。


媒體只是一種方式~~可以讓建商與相關單位更加重視問題~~

如果沒媒體報導~~你覺得你的問題會被建商跟政府單位重視?你想的美~~

到底誰在不懂裝懂(有沒跟政府相關單位打過交道~有就會知道很會推拖跟互踢皮球)跟來這邊亂(講不贏跟無法提出實證嗎?)~~~

我才不是相信廣告~~誰說每個人處理方式會是一樣~~

是我~~我的處理方式就是~~

照相錄影~~相關DM合約~~上網PO文與PO照片~~找媒體報導~~

反應至消基會跟相關單位(一定要要求公文寄一份給自己)~~

相關單位若複檢(最好親自到場)~~建商若說沒有~~直接給相關單位USB(內有相關證據)~~

在來就是假扣押~~扣押建商房屋產權~~依周媽例子來看~~扣押個幾間(小坪數)沒問題~~

等法院貼封條~~再把貼封條照片PO網~~在更狠的就像新竹案例一樣(建商提告~~法院判住戶無罪)~~

弄個宣傳車放在建商建案門口(上面貼滿照片跟文字)~~

悠哉小綠豆 wrote:
你的想法很奇怪~~一...(恕刪)


好潑辣~真夠狠的你><"

我在台中時還見過開保時捷故意在百貨公司門口發便當給遊民~~~(挑假日或是強銷的時候)

要不然就是抬棺放在門口,提醒大家附近~~~有~~~~墳~~~~墓

悠哉小綠豆 wrote:
你的想法很奇怪~~一下說我沒上過法院~~一下說有條文不一定能怎樣?


悠哉小綠豆,不需要跟住在台北灣而且挺建商的人一番見識啦, 多說無用.

繼續看後續的開庭吧
DiDiLai wrote:
好潑辣~真夠狠的你><"

我在台中時還見過開保時捷故意在百貨公司門口發便當給遊民~~~(挑假日或是強銷的時候)

要不然就是抬棺放在門口,提醒大家附近~~~有~~~~墳~~~~墓


不是我夠狠~~其實台灣的社會真的變的很離譜~~

有法規又如何~~一堆商人還是拼命找漏洞鑽~~被抓包還打死不承認錯誤跟硬坳~~

不該縱容這些商人繼續胡搞瞎搞~~也把法律跟正義踩在地上踐踏??

老百姓就夠可憐了~~還要因為是不是名人的身分~~而被更加的欺負?



如果沒有媒體~~市府會重視並當大案查??真是想太多了~

roc18 wrote:
悠哉小綠豆,不需要跟住在台北灣而且挺建商的人一番見識啦, 多說無用.

繼續看後續的開庭吧



多謝您的關心~~只是看不過去~~挺只不過怕房價跌~~

買房真的都自住用??很多還不是炒房??

那為什麼炒房又不想承擔風險??如景氣衰退或是各種因素?

悠哉小綠豆 wrote:
你的想法很奇...(恕刪)


看吧,法戰未開,自己先動氣,哈哈。
請問你買那兒?

自從親自下場作戰,才知法戰不簡單,法院上都有理,私下一查,70%正確,20%合理化,10%說謊。

為什麼不挺?搞民粹。

wang_wang wrote:
看吧,法戰未開,自己先動氣,哈哈。
請問你買那兒?

自從親自下場作戰,才知法戰不簡單,法院上都有理,私下一查,70%正確,20%合理化,10%說謊。



不知道是誰先不高興?另外我是就事論事~~無所謂的動不動氣~~

親自下場~~就只能看自己夠不夠努力(法規等東西弄懂)~~

還有夠不夠堅持~~


另外我買哪~~跟你有關係嗎??

我只是義務幫忙~~希望大家不要被誤導~~


另外周媽還有更大的籌碼~~如果與我想的一樣~~

若是我主動幫忙~~可能所有的住戶跟建商都會倒大楣~~

我不是危言聳聽~~曾經都明言我要怎做~~建商都以為小事~

最後才知道事態嚴重~~無法收拾~~哈~~
悠哉小綠豆 wrote:
不知道是誰先...(恕刪)


三者都不挺: 律師,建商,周媽。
都一樣。


悠哉小綠豆 wrote:
消保法第22條~~跟...(恕刪)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
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
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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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商應該要把建案方圓10公里內的任何設施標示出來?
沒把地圖畫出來就算廣告不實?

建商也絕對不會在合約上加上"本建案周邊目視5公里內無墳墓"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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