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述B3-31號車位後方"腳踏車"移除之事...非我功勞也!!!
乃林總幹事被社區這位承租戶"要求"找地主的機車位給他放置(真是荒謬到極點....

把林總幹事當做是僕人使喚處理自個兒家的私事




搞清楚...林總幹事是來為社區處理東極社區"公眾事務"而非傭人&瑪莉亞耶???

所以江杯杯近來努力上網找法源依據......
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給江杯杯尋獲有法源來制裁這些"為所欲為"的住戶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雜物堆置禁止的法令宣導"
網址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web/Message?command=showDetail&postId=242536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
住戶對共有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例如:停車空間應為停車專用.停車格線內外"皆不得"堆置其他雜物)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違者經制止而不依法改善.將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PS:因為有住戶跟林總幹事反映瀚昌代銷將後方車道人行道路燈拆走要告建商廣告不實
殊不知那路燈是代銷承租來裝飾促銷用的.既然已經完銷當然要撤走還給廠商
唉!為了這些事我們委員又要浪費自個兒私下時間來處理......無言
等一會兒早上AM11:00地主詹萬來先生已經為社區旁裝設路燈事宜.協調議員來社區現勘
江杯杯也會參與現勘.再將此海報交與林總幹事做為社區永久性公布法令
若可以的話影印各戶乙張投遞週知並遵守之......
社區是大家共同擁有的.環境維護上請每位住戶務必配合遵循
這樣才能讓遵守規定住戶信服.社區才會祥和康樂!
海報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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