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下列原則,高的建築配上矮的建築,平均下去符合標準即可...
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有關開放空間獎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建築物高度放寬、中心商業區帶狀開放空間系統調整、騎樓及頂蓋式通廊調整之通案原則
3.建築物高度放寬:
(1)法定建蔽率每降2%,建築物高度可增加3公尺。
(2)中心商業區建築物高度最多以增加30公尺為限,其他土地使用分區最多以增加15公尺為限,建築物高度放寬後最高以185公尺為限。前述規定以外,申請單位自行調降之建蔽率,不得據以申請建築物高度放寬,亦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及申請開放空間獎勵。
(3)依前2點規定增加之法定空地,應開放供公眾使用,且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申請獎勵,並應於都市設計報告書明確標示因高度放寬所減少法定建蔽率之範圍,以供委員審議。
(4)考量豐富都市天際線,申請建築物高度放寬之基地內各棟建築物建議以高低錯落之形式設計,其高度之計算得以各棟之平均高度計之,前述平均高度不得超過第2點規定增加之總高度。(如:中商二原建築物高度135公尺,申請放寬30公尺,則其各棟平均高度不得超過165公尺)但各棟建築物所增加或降低之高度不得超過第2點規定高度之2倍
(5)前述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案,為審慎考量,應於審議時提出視覺模擬分析圖,供委員審議及適度修正」
相關討論見: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第112、121、122次會議
不長眼 wrote:
應該是有限高才對
記得規劃是美段區域都有限制樓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