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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捷運躍境(六期)

沒有人嗆來嗆去,你有看到嗆聲嗎??
這樣不是嗆聲嗎?說話一定要這樣嗎???

所有的討論的事情都是事實,
何謂事實?你說的是事實,其他人說的不是事實,很多話也都是斷章取義的話吧???是要錄音、錄影存證嗎?

當初物業不是說可以授權管委會劃車格,結果是不行.我想問一下,如果發生事故是務業要負責還是管委會負責?
就我的了解及其他人的了解,大家問的事情和回答都是不一樣的,如果只是為了不同的答案在爭執永遠都是沒結果且答非所問,上面這句話,我是沒有聽過,而且這個車格已經要去重新再依法再規劃了,我不懂為何要反覆的說呢?發生事故是該負責的人負責,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阿!

物業有跟大家說聲抱歉嗎?
有欠個抱歉的人,可以去找物業公司,在網路上是要由誰來給呢?

整個地下是被劃的亂七八糟.還是你只是希望大家有車位停就好管他合不合法?
這個車格已經要去重新再依法再規劃了,我不懂為何要反覆的說呢?就是希望合法才要申請,這算是鬼打牆嗎?

你說只出口不出手援助,每次的發言都已經將所有的法條,貼上去,也特地去詢問過很多的公家機關,也都貼在上面,你有看到嗎?
我有看到,謝謝您!但也都是片面的資訊,那可以請您來輔導管委會呢?

你有花比我多的時間去了解嗎?
我其實也是每天看大家的討論,但我也看到很多是情緒性的發言,有必要這樣嗎?

也都一一跟ALEX解釋過.你有從頭看到尾嗎??
我想alex也非管委,可以請您撥空和管委詳談嗎?

管委會很辛苦,但是這些房子都是大家辛苦賺來的,有誰願意看到自己的權益受損
現在是誰的權益受損?重頭到尾,大家都希望能有一個好的結果,可是有必要只在網路放話,卻不肯心平氣和的管委會來溝通,這樣有任何幫助嗎?

我不懂,真的不懂,為何要這樣的說話呢?
大家都是為社區好, 但什麼事都應以法為優先
大家都希望停車方便, 有足夠的機車位固然好
但現在的事實就是當初建商送審的地下室平面圖就是沒有配置機車位
若要有機車位的配置就需由建築師重新劃置, 並附送15萬大洋
而這筆費用理應由建商支出.

這些結果都是為社區盡心力的人找到的結果
今天若我們因為無知私劃了車位,到時違法的結果由誰負責, 又有誰能負責?
得到這些結果的過程很辛苦, 委員們辛苦, 我們住戶也辛苦.
委員大人們若想法都和住戶們相同, 一樣地為社區好, 而且按合法的角度來為社區好
那雙方的辛苦就會少一點.
因為現況是建商給我們的買方看的就是有機車位, 所以請建商重新送圖並付費15萬.
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吧,沒道理要求我們自掏腰包幫建商擦屁股.

大家都是為社區好 , 即然是為社區好, 自然也會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 多要求建商一點
機車圖的送審, led的更換, 堅視設備的增添,安全設施的建置 , 各項設備的確認點交等等
這些都還仰賴委員大人們的辛苦監督

而我們這些有聲音的住戶老實說, 有時真的也很無奈啊~
只能上來發發勞騷,實際上能有什麼作為
不過是希望自己找到的資訊能被委員們重視, 進而為全社區謀福利.

我只是想附和 沒有人在嗆, 會嗆也是好事, 代表有人關心我們社區, 有所抗爭有所收獲.^^



ockquote>Jacky san wrote:
沒有人嗆來嗆去,你有...(恕刪)

sallysallyyeh wrote:
沒有人嗆來嗆去,你有...(恕刪)


看起來你也只是為了嗆而嗆..哈哈..不清楚來龍去脈.
大家都是為社區好, 但什麼事都應以法為優先
大家都希望停車方便, 有足夠的機車位固然好
但現在的事實就是當初建商送審的地下室平面圖就是沒有配置機車位
若要有機車位的配置就需由建築師重新劃置, 並附送15萬大洋
而這筆費用理應由建商支出.

我只能說,當初這個機車位沒有,如果要建商送,要有請高人來幫忙,不然只能想想而已,要人送不如自助吧!我只能這樣悲觀的想,因為我沒本事找建商討這筆錢!


這些結果都是為社區盡心力的人找到的結果
今天若我們因為無知私劃了車位,到時違法的結果由誰負責, 又有誰能負責?
得到這些結果的過程很辛苦, 委員們辛苦, 我們住戶也辛苦.
委員大人們若想法都和住戶們相同, 一樣地為社區好, 而且按合法的角度來為社區好
那雙方的辛苦就會少一點.
因為現況是建商給我們的買方看的就是有機車位, 所以請建商重新送圖並付費15萬.
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吧,沒道理要求我們自掏腰包幫建商擦屁股.

機車位規劃如果要沒有爭議的,頂多只有那不影響出入的暫劃的四十幾個位子,如果大家可以接受的話,應該就以那四十幾個的位子來規劃申請,這樣費用可能不划算,但較沒爭議吧!只是每年都要抽千一次,這樣如果是大多數住戶的意見,也是可以開會由多數決議通過吧?建商肯出當然最好,但就我想如果要建商送,要有請高人來幫忙,不然只能想想而已,要人送不如自助吧!(我也鬼打強了)

大家都是為社區好 , 即然是為社區好, 自然也會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 多要求建商一點
機車圖的送審, led的更換, 堅視設備的增添,安全設施的建置 , 各項設備的確認點交等等
這些都還仰賴委員大人們的辛苦監督

其實我也是第一次買房,我也不太清楚,到底是買房前就要仔細的盯建商,還是之後可以多要求建商多送一些設備,如果可以這樣,那我也希望建商可以再多作一些,不然買東西前,就已經知道是什麼狀況,之後再來要求,那真的得請高人進駐管委員,不然也只能發發勞騷,因為無能為力。

而我們這些有聲音的住戶老實說, 有時真的也很無奈啊~
只能上來發發勞騷,實際上能有什麼作為
不過是希望自己找到的資訊能被委員們重視, 進而為全社區謀福利.

委員們就是很重視,也是常上來看,可是很多負面的字眼,讓人也作得很無力,本來機車位的議題是不想碰的,但就還是有住戶沒有機車位,深感不方便,只希望有人能想辦法,讓大家有個車位可停而已,但卻一直被以違法的口氣來嚇人,有必要這樣說話嗎?只是需要一個方便的機車位,也不想影響別人,但要托到第二屆住戶大會,應該也沒人願意等下去吧,就是因為有人已入住,才希望事情快處理,並不是沒入住的人活該,卻要這樣發言。

我只是想附和 沒有人在嗆, 會嗆也是好事, 代表有人關心我們社區, 有所抗爭有所收獲.^^

會嗆也是好事,這句話真的不同意,現在的社會風氣,就是這樣,好聽話是互相漏氣求進步,但那是對熟識的人,但在網路上,誰也不認識誰,這樣的發言只會讓人感覺不舒服,真的只希望大家能和氣討論事情,因為不是大聲才有理。

J大所提供的資料完全正確,昨天的所討論的議案完全無效,因為與會人數沒有達到基本門檻,

在新的規約還沒建立之前,都是依照建設公司提供的規約為主要遵循規約,

於當初跟建設公司簽訂的買賣合約書之附件八-分管特約裏已經對於地下室空間

說明得很清楚了,扣除公設之外,其餘部分都是約定專用,約定給購買車位者使用,

而規約裏對於約定專用的區域也有法律上的保障,說明不能透過修該社區規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

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該分管特約之內容,其修改或變更視為權利濫用無效,並須對權益受損者負賠償責任,

再胡亂搞下去,未來一定會被告,因為法律的效力是遠遠大於社區內部所定的規約地,

sallysallyyeh wrote:
這樣不是嗆聲嗎?說話一定要這樣嗎???
...(恕刪)


我很讚同您的理念
◎性情中人§人中情剩◎
sallysallyyeh wrote:
覺得在網站上大家發言...(恕刪)


順便回覆一下你的法條:
第二十五條: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1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我的認知是1/5可以召開會議,但仍然是要2/3出席,出席的3/4同意.如果第三十一條的標準達不到,召集人應該就第三十二條規定要重新公告第二次開會日期.不是就第一次的人數直接召開第二次.所以昨天的會議基本上應該流會,召集人應該公告第二次開會日期.這時才是1/5出席,出席的半數同意,在公告七日內若反對者未超過全體半數則決議成立.我想物業公司應該熟悉所有的法條,不是甚麼都不知道.你知道如果會議有一次是不合法的被住戶抓包,所做的決議都是白費.而且管委會因為作的決議而侵害到住戶權益還會被告.所以很多事情才需要謹慎看待.不然很多事情都有有的吵.--
感謝J大的說明,清楚明確完全正確,

各為大大如果想透過修改社區規約來規劃機車位,是完全違背法律的,

當初跟建設公司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裏,已經針對地下室的空間做清楚明確

的說明,而且大家白紙黑字都簽了,要怪只能怪自己簽約前考慮不夠周到,

看來建設公司早就預料會有這種情況發生,所以早就做好防備措施,

於買賣契約裏的附件八-分管特約裏之第十條,說明此分管特約的內容須無條件

納入社區規約裏,若有透過修改社區規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

本分管特約者,其修改或變更視為權力濫用無效,並須對權益受損者負擔賠償責任,

光是這一條就打遍天下無敵手了,管委會必敗,

還是管委會人員跟建設公司簽訂的買賣契約跟我的不同,不然怎麼可能一而再,

再而三,試圖違法變更,

奉勸管理者能務實點,先尊重使用該約定專用區域人的意見較可行,以往都一直採用

硬著來的方式,只會造成反感,如果硬幹下去,會受到法律制裁地,

目前爛劃的機車位及濫裝的護桿已明顯違法,如果有使用者因為這桿子而造成擦撞

情況,就必須全權負責,請盡速恢復原狀,

Jacky san wrote:
順便回覆一下你的法條...(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補充一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絛有規定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所以說跟上次開會不同議案是無效的,假如不同議案仍然要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可以,我們的社區規約第三條第十一項也有寫,一定要"同一議案"才是五分之一出席,半數同意)
還有財務報表需於每個月15號以前公告地,並不是留在總幹事那裏備查的,

請盡速公告,公告,公告,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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