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這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主要是要訂立規約與罰則,
請管委會先就自己所做的不當情事先訂立罰則,並確實執行,以昭公信,
因管委會所做的決定是影響到整個社區將近200戶的住戶權益,
影響比任何一個住戶都來得大,應該要重罰,否則難以服眾,
1.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通過決議,就更換物業管理,該罰,
2.沒有經過正常比較程序,且未公告比較與挑選結果,該罰,
3.務業管理於地下室約定專用區域濫劃機車格,該罰,
4.務業管理於地下室約定專用區域濫裝設防撞桿,該罰,
還有很多不當且該罰的情況,實在太多了,難以一一贅述,請先處理開罰以上4項,
以上4項除了該罰之外,另外還需提供改進方針與時程表,
任何違法情事都必須接收法律的管束與制裁,要訂立規約前請先善進本份,否則.....
翻了翻所有的條例..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今天的召集人不知道是誰..看到這條例應該很幹...因為今天所有作的決議都是白費....因為已經違反條例.
物業公司竟然連召會會議的程序及內容都不知道..真是可悲!!
Jacky san wrote:
覺得這個務業很"撲巄...(恕刪)
覺得在網站上大家發言好像都不太負責任,這個虛擬世界裡,大家嗆來嗆去,真的讓人觀感不佳,開會時覺得應該就事論事,而不該人身攻擊,我覺得昨日的會議是有睱疵沒錯,但也不該用情緒性的語言來讓人聽了不舒服,我想昨日的爭論點
管委會應該是依公寓大廈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這次臨時會議開會的重點其實也是為了讓大家有機車位可停,所以為了合法來爭取大家的意見及同意,其他的議題我覺得是較次要的,而且作這些事,真的也是吃力不討好,沒人要作管委,作的人勞心勞力的再作,有的人卻只是出具口頭意見,卻不願意出手相助,只會在旁說風涼話,在搧風點火,現在是其中的管委已經因為接了這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而辭任,所以要再重補選一名,會後如果有意見也可以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為什麼要利用網路這種不需負責的平台來作這種人身攻擊呢!
其實也不想筆戰,也很少在網路上發言,而是看了這麼多人的想法,可以有正面的力量來幫助社區嗎?而不是只是在說風涼話,真的覺得作管委很可憐,如果都沒人要作的話,這個社區也沒什麼希望了吧(應該不用這麼悲觀,但覺得大家好像都很冷眼旁觀的感覺),想成為優良社區也是大家的心裡所希望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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