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我們的社區要朝向優質化發展,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請各位大大多多加油,必須先排除掉阻擋我們發展的障礙,
有違法令的部分,絕對不是多數人同意就可以,
假設多數人同意在頂樓增設花園,晒衣場,難道就可行嗎?當然不行,那是逃生避難空間,
多數人同意在你家們口放置垃圾,你的想法又是如何?
於約定專用的區域做任何改變,是需要徵求使用此約定專用區域人的同意,
於約定專用的空間濫劃機車位已經違法,又再增設防撞桿,又是違法,打電話詢問後,
使用人不同意,仍然濫劃,罪加一等,
我們的委員們沒有太多做社區委員的經驗是可以被理解的,
物業管理則不同,他們是靠這個專業來換取報酬的,必須協助社區建立規約,於住戶提案時,
做可行性的評估與經驗分享,違法的方案必須與委員們共同討論,尋求解決方式,
目前的情況卻不然,不肯去與建設公司討論如何變更使照,按部就班來做,只會草率而為,
根本是花錢找罪受,一個月花了二十多,真是不值得,濫劃及濫增設的部分,物管需負擔絕對的責任,
如通過違法的方案後,被提報舉發是我們社區所有住戶的損失,除了可能被連續開罰之外,
我們可以做到的優等,就變為次等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未來換屋轉手時的增值性就被大大減分了,
總損失可能高達數千萬,光一戶的價值少了十萬,一百戶就高達千萬損失,
我們的房子住個三年五年是基本的,住個三五十年也是有可能的,而物管是可能會年年換的,
換了,跑了,物管公司收起來了,所有造的業只有自己擔了,後果真是不堪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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