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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設維修事項,需與管委會委員聯絡,總幹事卻因個資法說無法提供委員聯絡資訊給住戶?!!

逍遙過路客 wrote:
管理條例是在民法架構下給予各社區大廈管理各自照條例規範下自己去管理社區.是各自管理條例.本質上還是在民法刑法行政法架構下.真以為這是大學法治外啊.............


很多管委會的都以為自己區權人投票可以凌駕民法阿

民法 148條濫用權利 就可以頂死管委會了

笑死了 去法院被洗臉而已
gentoobreaking wrote:
實際狀況圖如上回覆樓...(恕刪)


這個可能要先找可以開具證明的抓漏公司,先證明你家漏水和這個洞有關,然後拿著證明和管委會吵了,還不處理就是走法律途徑

另外,如果你們社區的管委會是沒有額外收入或福利的,要當委員應該沒什麼難度,自己當一任主委這件事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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