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中的肉腳 wrote:昨天也有在泡完澡之後...(恕刪) 最近朋友社區剛好再處理 機車停車位 事情聽說是因為建商用贈送的名義賣房 但實際上是二次施工 違法的停車位所以 造成有人檢舉就有可能要塗消車格 所以原本合約上的機車格就沒了建商有詐欺嫌疑剛好路過本板所以 建議各位可以 注意一下機車位權利問題有問題的話趁早跟建商談清楚
wichuang 麻煩後續請再分享panasonic 馬達保固問題劉少, 那是裝潢樣品屋 ,問一下代銷就約略可以知道價格大家都希望本社區未來看漲,所以請大家盡量能依社區管委員會的規章居住.守法,守法特別是投資客,更要強力支持管委員會的規章,這樣房子才能漲更多.梯廳的鞋櫃和地下室的腳踏車應該是首要處理的,惟有居住品質才能確保房價上漲
TO:劉少,你好!那個裝潢屋也是我們很喜歡的風格,特別是那個小木踏,我兒子當時去看時,也好喜歡到那上面玩,之前本來也有想買裝潢屋,只是后來考慮有小孩,有些地方還是不太方便,再加上那個樓層和那個位置,房價也更高,所以就沒有考慮了,我記得當時代銷報給我們的帶裝潢費好像是多加86萬左右,供參考。
說到機車格,小弟不得不說一下雖然當初買的時候,我們對機車格是沒太多想法跟意見反正他就是可以停機車就好,而且代銷說機車格不能選,她們配哪裡就是哪裡但入住後的觀察,我覺得大家一定有發現機車格居然大小格可以差那麼多....我不懂這是依據什麼方式去區分哪一戶該分哪一格?假如以坪數大小,那小弟買的也不是兩房,不可能分到那麼小的既然機車格也是大家負擔的公設之一,分配原則總也要有個規律可循吧!我們家的還不是最難停的,有些格子根本是在開玩笑的,那連一台50cc停進去都會超過格子更不要說有的鄰居有停檔車,試想當社區真的入住率達到8成或更多時,兩邊的車格一停,中間那格是要怎麼辦?純粹對機車位這一"眉角"抒發自己的想法,不代表小弟認為社區該怎麼做或是沒怎麼做或是建議正在考慮或交屋中的鄰居也許可以加減參考吧
我也蠻同意” 傳說中的肉腳”的看法,有的機車位太大,有的太小,真不知建商是如何規劃的.然我一直有一構想,重新規劃一下機車位,或許可以擠出一片公用腳踏車停車場,如此一來會比較好管理那些亂停的腳踏車. 但這樣是否有觸及法規就不知. 或許可以建請管委會,未來列入議題吧
關於電梯的恢復工程施工至今也快一個月了,昨天終於把電視螢幕關了,不知是那位仁兄良心發現上星期有詢問過保全,他說是俞氏的程包商一直弄不好,就這樣一直擱著試問若這是自己的家裡,難到就這樣給它放爛一個月,真的是無言再無言...希望下一任的總幹事能夠積極一點的來處理這些事務,而不是任由廠商亂搞杯杯,不知下一任總幹事是否能提前來交接,還是會等到11/1才來上班?
蔣杯杯好:你是個值得尊敬的人,還有各位委員和主委你們熱心的服務和付出也值得肯定,以下討論只是適法的問題,並無任何其他意思。一.收裝潢清潔費2000元 基本上是很仁慈的,如果遇到一個沒公德心的裝潢工班造成的污染,事後收拾的代價可能會更高,不過熟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給予管委會這項權力,唯一可以引用的是第六條第一款”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也就是主管機關認定後我們才有求賞的權力。或許我們可以引用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但也只能事後認定 污染發生再收取。不過”維護”項目並沒有詳列。二.管委會議決九月二十六日起收裝潢清潔費 根據第三十四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二、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三、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四、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五、 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六、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八、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並無給予管委會議決的權力,所有的規章訂定修改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還有第四章罰則訂定的非常嚴格,不只針對住戶,區分所有人還有委員主委部分。請各位委員熟讀條文,不要熱心付出後一個不小心還誤觸罰則,以下是第四章罰則。第四章 罰則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之召集義務者。二、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三、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十七條代為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四、 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五、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二、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三、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五、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六、 區分所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七、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八、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過也不要怕惹事大家都袖手旁觀,若是社區的經營可能會更困難。唯有住戶、區分所有人和各位委員熱心參與 才能共同營造美好的社區,過程如果有疏忽、遺漏或誤解法條時大家能適時提出討論,可以做適當的修正避免誤觸罰則。最後還是再一次向蔣杯杯、各位委員和主委致敬。
早上AM0900潘主委夫人.簡副主委.闕財務委員夫人.江杯杯&新任廣埕總幹事一同現勘社區各棟外牆二丁掛"白樺"問題.並將記錄彙整請合康建商處理......maxchueh:社區新任廣埕物業總幹事是位女性主管已經於昨日(10/27早上)開始與寶佳物業盧總幹事進行3天的前置工作會銜至於如何?我們就拭目以待吧!yun188:謝謝您的鼓勵與提醒!法條的制定與研讀我們都非專業.需要熟稔豐富的專業人士指導才能依據法律將各項規約從無到有的制訂出來有些狀況是必須按部就班的進行...有的狀況迫於時間緊急...因此在週延的考量上就難免疏忽遺漏了...所以社區就是要借助總幹事的專業經驗判斷而來下決心!由管理委員會來下命令.承接的物業管理公司來落實執行這都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的SOP作業流程從管委會由建設公司輔導正式成立至今.被誤導耗掉太多的時間在"空耗"上這不是一個專業物管公司應有的態度&作為...所以下場就是從新改選換人來執行!管委會的委員們都不像我一樣.每天可以閒閒沒事去盯著這群人他們都必須按時正常上下班賺錢來養家活口...(因為買這兒房子大家都背負了鉅額的貸款)因此委員們只能靠著僅剩的下班時間夜晚來挑燈夜戰或者是週休假日齊聚研討再精進...才有今日初步的成就!雖然還有精進的空間.但委員們大伙都盡全力的逐步逐步完成了我很感佩這些委員們的夫人們(潘主委夫人.簡副主委.闕財務委員夫人...)能於平日家務繁忙空檔犧牲自我的時間一同來關心社區尚待完成的工作沒有任何怨言主動積極的投入參與.就當作是自己家裡的事一樣...著實讓人敬佩!亦如早上外牆的"白樺"現勘雖然耽誤了1~2小時時間.但卻又為社區完成了另一項工作我很肯定現今政府所推動的"兩性平權"政策!期待11/1這派駐於東極社區女性總幹事所帶領的團隊能有所一番作為!套一句新手開車常說的:新手上路請多包涵......社區這裡可不容許新手上路.而必須立即就緒上手就戰鬥位置待命!ANDREWCC兄:於102頁 2011-10-20 13:16 #1016所述浴缸漏水問題如圖大家不妨自行用手電筒檢查一下較保險將白色蓋子開啟浴缸內部排水管構造(這是正常的)
經過徐主任鍥而不捨N次的檢修,主衛異味的問題終於獲得解決(通過一個星期的測試未再有異味散出)歸納以下可能發生異味之原因,供大家參考!1.馬桶孔洞未填實或馬桶根本有瑕疵2.天花板內排氣管縫隙未封好3.Panasonic排風機蓋板瑕疵無法密合4.浴缸排水管未接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