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婚)與母親設籍在我大哥家(房子是我大哥的名字)
母親無資產或自用住宅(父親有自有住宅但設籍不同地區且與母親離婚,我也沒跟父親住),我已經32歲了(有工作),
A.請問我可以用第二條規定,以我的名義申請嗎?
用這條: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且申請人及戶籍內之
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已離婚)均無自有住宅
B.我要跟我哥分戶嗎?還是同一戶籍就可以了?
C.申請財產清冊與99年收入是否只要申請我與母親的就好了還是要連我大哥的一起?
這情況應該不可以
雖然
1. 你有跟直系血親(你母親,無自用住宅)住在一起
2. 你住的房子是你哥的,你哥跟你是旁系
3. 你父親雖然有自用住宅,但他跟你不同戶
但是不符合這條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引用條文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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