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租屋押二付一,
如果提早解約可能會損失押金。
地上權的概念應該與租土地是一樣的吧!
租屋或租地要遵照內政部的租賃規範,
市府與新光的土地租賃,新光一次付清50年費用,
現在市府想解約,新光提出2倍租金的賠償,不合理嘛?
開玩笑
又不是什麼資料中心
企業標了地就是要賺錢
人家合法合規,你要用哪一點沒事就去把人家無痛解約
所謂的爭取,爭取在哪裡
140億不想出,圖利罪不敢扛
所謂爭取的企圖心在哪?
當初怎麼會覺得新壽會乖乖的讓你無痛解約
現在才要幫人家談公辦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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