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因為,很多都是總幹事轉達,感覺有點不太合理,甚至有被唬爛的感覺,才想直接與委員們確認。
維修施工方式,也都是便宜行事的方式執行,讓人無法接受。
故因公設維修事項,想需與管委會委員聯絡確認執行事項,總幹事卻因個資法說無法提供委員聯絡資訊給住戶?!!
之前住的另一個社區,可以直接拿到委員聯絡資訊。
詢問,另一位朋友當過社區主委,他說管委會委員皆屬公眾人物,故提供給住戶,不在個資法規範之中。
請問一下,社區社戶無法拿到委員聯絡方式,這合理合法麼?!!
管委會委員聯絡資訊並不在個資法中所限制。
且這已經至少符合三點。
1.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2.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個資法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
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gentoobreaking wrote:
參與過三次,並無公告喔。
先看社區規約規定開管委會例會的規定,多久開一次?
會議前多久要公告開會日期?.........
再向區公所或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申訴!
住戶和無良物業及管委會,比的就是 誰的 閒閒時間多,法律知識足,Guts夠大

先把條例理解理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8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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