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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公設疑問

大家好, 最近在審閱合約

看到合約內容寫著幾項有疑問的項目,不知道合不合理
公設有三項 , 大公 , 總大公 , 小公 ( 沒什麼疑問)

有疑慮的部分如下 :
大公(1F) : 停車場排風管道、車道 -> 車道不是算在車位裡面嗎?
總大公(B1~B3) : 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停車場排風管道 -> 停車空間不就是停車格嗎?
2020-08-28 8:18 發佈
不合理,絕對不會到地下室,垃圾在一樓倒,又沒車,朋友來時也是停外面,就完全不會到地下室,建商應該修改公設持分方式。
難道算是個人私有的嗎?
總大公:不會只有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停車場排風管道等,還有受電室、機房、水箱...等,屬於車輛使用的部份,面積會由購買車位的住戶持分,但其他如機房等空間,就是由全體住戶持分。
APulsCode wrote:
不合理,絕對不會到地...(恕刪)


這個案子垃圾確實在一樓車道旁倒沒錯,只是不明白車道、停車空間這種也能拿來當公設算嗎?

溜溜子 wrote:
難道算是個人私有的嗎...(恕刪)


您是說車道的部分嗎?

lamy1230 wrote:
總大公:不會只有停車...(恕刪)


還有其他沒錯,但其他我覺得沒什麼疑慮所以就沒列出來了
(梯廳、升降機、消防、發電、汙水機房、電表室…等等)
但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這種是把停車格再拿出來當公設在算一次嗎?
就不合理,跟消保官投訴,要求重算公設。
目前的新大樓已經幾乎是沒有具有獨立權狀的車位
所以簡單的說現在新大樓買的車位其實期就只是買使用權
這類車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說車位就是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但其原本的性質就是公設
只是透過與建商的買賣合約(分管協議)取得使用權
這種性質的車位有幾個特性
不能單獨買賣: 要買車位的人一定要有社區的房屋權狀,所以外人無法購買
需受管委會管理: 具備獨立權狀的車位是具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但約定專用的車位就必須遵守管委會(社區規約)的規定使用.

另外一般的公設只會分大公(社區所有住戶會使用的)跟小公(只有該棟住戶會使用到的)
這個總大公大概只是要用來方便稱呼整個地下室(防空避難室)吧
陽羊楊 wrote:
大家好, 最近在審閱(恕刪)


停車位就是建商賺錢的方式
把原車位的車道坪數灌到公設裡
這樣每坪多賺好多錢

真的遇到這種案子,又不得不買
就建議車位多買幾個平衡一下坪數
車道如果不算公設,那其它沒車道『所有權』的人要如何使用車道?

EX:機車、腳踏車、開車去地下室維修、避難、卸貨、上貨?
陽羊楊 wrote:
大家好, 最近在審閱(恕刪)


公設有三項 , 大公 , 總大公 , 小公 ( 沒什麼疑問)
你買這家建設公司分的很細,把地政士(預售屋)怎麼分配原則都跟你說,公設面積是預售屋到成屋最容易有面積誤差。

大公(1F) : 停車場排風管道、車道 -> 車道不是算在車位裡面嗎?
地下室一樓通常會安排消防法規規定機房等,及緊急避難空間,我沒記錯緊急避難空間需要一個獨立對外逃難通路(通常指車道),排風管道如果屬於消防法規設立由大樓統一共有當作公設不為過,不過這些沒有統一規則,所以消費者只能選擇同意簽約,不同意就不要購買,對於公設面積是沒有權利主張,除非你證明有違法。

總大公(B1~B3) : 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停車場排風管道 -> 停車空間不就是停車格嗎?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通常建照或使照後面會標示在地下一樓,地下二樓跟三樓標示停車空間,停車格屬於停車空間一部分,整個地下二-地下三樓都是屬於停車空間,而停車位(不論法定、自設、增設)面積都含有停車位尺寸面積及停車位的公設面積,理論上建物公設面積會將停車位面積扣除後,在做建築物公設計算,但是計算方法跟過程只有地政士跟地政承辦人員知道。

相關法規及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應檢附共用部分標示部分之詳細圖說建請再區分為「全部共用部分」及「一部共用部分」。不過法務部102.12.25會議決議全部共用(大公)及一部共用(小公)係按建物各部分之使用性質、設置目的及物理空間劃分而定,應由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規劃,並反映在規約草約及專共用圖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而非得由當事人任意約定。

這是我知道的部分給你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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