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在審閱合約
看到合約內容寫著幾項有疑問的項目,不知道合不合理
公設有三項 , 大公 , 總大公 , 小公 ( 沒什麼疑問)
有疑慮的部分如下 :
大公(1F) : 停車場排風管道、車道 -> 車道不是算在車位裡面嗎?
總大公(B1~B3) : 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停車場排風管道 -> 停車空間不就是停車格嗎?
陽羊楊 wrote:
大家好, 最近在審閱(恕刪)
公設有三項 , 大公 , 總大公 , 小公 ( 沒什麼疑問)
你買這家建設公司分的很細,把地政士(預售屋)怎麼分配原則都跟你說,公設面積是預售屋到成屋最容易有面積誤差。
大公(1F) : 停車場排風管道、車道 -> 車道不是算在車位裡面嗎?
地下室一樓通常會安排消防法規規定機房等,及緊急避難空間,我沒記錯緊急避難空間需要一個獨立對外逃難通路(通常指車道),排風管道如果屬於消防法規設立由大樓統一共有當作公設不為過,不過這些沒有統一規則,所以消費者只能選擇同意簽約,不同意就不要購買,對於公設面積是沒有權利主張,除非你證明有違法。
總大公(B1~B3) : 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停車場排風管道 -> 停車空間不就是停車格嗎?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通常建照或使照後面會標示在地下一樓,地下二樓跟三樓標示停車空間,停車格屬於停車空間一部分,整個地下二-地下三樓都是屬於停車空間,而停車位(不論法定、自設、增設)面積都含有停車位尺寸面積及停車位的公設面積,理論上建物公設面積會將停車位面積扣除後,在做建築物公設計算,但是計算方法跟過程只有地政士跟地政承辦人員知道。
相關法規及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應檢附共用部分標示部分之詳細圖說建請再區分為「全部共用部分」及「一部共用部分」。不過法務部102.12.25會議決議全部共用(大公)及一部共用(小公)係按建物各部分之使用性質、設置目的及物理空間劃分而定,應由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規劃,並反映在規約草約及專共用圖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而非得由當事人任意約定。
這是我知道的部分給你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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